词条 | 赤水市气象局关于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通告 |
释义 | 为认真做好防雷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现就做好防雷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在雷雨季节来临前向赤水市避雷安全检测站申请年检: (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 (二)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三)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厂矿、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 (五)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机构等社会化公共服务的主要设施;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二、在以上所列场所及设施中,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需报赤水市气象局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防雷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取得赤水市气象局颁发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方可投入使用。 三、赤水市气象局设立防雷安全举报专线受理有关举报,对举报防雷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做出贡献的,依法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四、凡涉及雷电灾害损坏财产赔偿的,须经法定机构进行调查鉴定后方可出具雷电天气证明书按有关规定进行理赔。 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辖区内中小学校将防雷安全科普教育纳入安全教育及社会实践教育活动认真开展。 六、对在防雷安全生产中涉及安全责任事故及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报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安全生产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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