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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长治市文物旅游局
释义

机构职责

长治市文物旅游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文物旅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我市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与行业管

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的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

等工作;审核、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对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规划和县以上旅

游发展规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协调、管理;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组织指导文物旅游的统计工作。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令,审核、审批和申报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

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全市古建筑维修设计和施工队伍的资

质;管理全市文物勘探。

(五)贯彻实施各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村)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

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审批审报工作;协助管理出境旅游有关事

务;负责全市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定点旅游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负责全市的文物执法监督;对查处盗

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七)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市场,指导各县、市、区的旅游宣传工作。

(八)对社会文物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审批、审报全市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市旅游运输、指导旅游商品开发、销售和旅游安全工作。

(十)按规定编制全市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报、审核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十一)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指导文物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文物旅游系统各类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

(十三)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下设机构

长治市旅游咨询中心 、 文物管理科 、旅游发展与管理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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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2:4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