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
释义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执法回访制度第一条 行政执法回访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及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切实纠正,教育帮助当事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回访由办案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下列案件属于回访案件范围: (一)罚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商业贿赂、传销案件,涉及食品安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此类案件回访率要达到100%。 (二)罚没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案件。此类案件回访率达70%以上。 (三)其他案件回访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回访采取现场回访的方式,由办案单位指派纪检监察人员和2名非该案原办案人员作为回访人员到当事人现场,并当场出示执法证件,经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后如实填写《行政执法回访记录表》,回访表应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五条 行政执法回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切实纠正; (二)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三)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四)征求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五)向经营者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第六条 行政执法现场回访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个月内进行,行政执法书面回访应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 第七条 办案部门应对回访记录及时分析、处理,对经回访发现执法行为违法、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由法规、纪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对经回访发现当事人仍存在同样违法行为的,督 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或责令限期改正终止之日起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办案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的回访记录进行汇总整理,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回访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行政执法回访制度由纪检监察、公平交易部门监督执行,并纳入基层精细化检查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局纪检委、公平交易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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