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常州市建筑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常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是常州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建设、装饰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监督、勘察设计、建材产品、建筑科学研究及建筑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与建筑行业相关的组织、热心建筑事业发展并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和管理人员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组织。是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宗旨:坚持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培育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搞好双向服务,规范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诉求,增强服务能力,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发展我市建筑业作出积极贡献。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常州市建筑行业协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常州市北直街2号。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常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ANG ZHOUCONSTRUCTION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CZCIA。 第二条常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是常州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建设、装饰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监督、勘察设计、建材产品、建筑科学研究及建筑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与建筑行业相关的组织、热心建筑事业发展并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和管理人员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组织。是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常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的宗旨:坚持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培育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搞好双向服务,规范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诉求,增强服务能力,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发展我市建筑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常州市建筑行业协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常州市北直街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参与研究探讨建筑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管理等政策性建议; (二)开展行业发展和市场情况调查,反映行业会员需求,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完善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面向市场,深化改革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组合模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发展壮大常州建筑行业; (四)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拓展培训范围和内容,积极推广和运用建筑新技术,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五)加强行业自律,制订行规行约,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和约束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标准,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我市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六) 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运用法律等手段,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和技术进步。组织信息交流,收集行业有关政策法规、科技信息、市场信息,办好《常州建筑》会刊、常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网站。为行业会员企业提供所需相关刊物和资料等信息服务;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交易会、展示会等事项,组织并协同开展“金龙杯”、优秀企业、优秀建造师等有关行业性评优评奖评先相关事宜,推荐或表彰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九) 加强协会自身建设,主动与相关部门、协会的联系协作,建立相互间的新型工作关系,对辖市(区)建筑业协会进行业内工作交流指导;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在常州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建设、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监督、勘察设计和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凡在常州市境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行业相关的协会,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热心建筑事业发展并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和管理人员,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通过协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有关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罢免,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由于兼顾各专业协会的加入,可适当扩大比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行使第十八条(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可从理事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人选中提名,经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专业协会和辖市、区协会负责人、较大规模且诚信度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应年富力强、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考虑部分老同志,但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八周岁,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在“双向”服务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九)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或超过任职年龄。因特殊情况或超过任职年龄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选举确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或另有其他特殊原因;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行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代行其职责。会长办公会职权: (一)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部门设置议案; (三)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的议案; (四)审议协会有关领导人选议案; (五)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六)讨论、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编辑协会会刊、简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会),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委托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本会应在每—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和常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并在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常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报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民政局。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常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和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1年4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常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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