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裁判法院 |
释义 | 裁判法院是香港最初级的刑事法院,可进行聆讯的控罪包括简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诉罪行,较严重的可公诉罪行会移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审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开始。与香港其他法院不同,裁判法院的裁判员称为裁判官(主权移交前称裁判司),而非法官。 在一般情况下,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罚为监禁2年和罚款10万元(就一宗案件只涉及单一罪行而言)。但是,当裁判法院同时处理两项或以上的可公诉罪行时,裁判官可判处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条例而言,单一罪行可判处监禁3年和罚款500万元。至于有关违例小贩、交通违例事项、乱抛垃圾、公司没有遵守《公司条例》事项以及雇主违反《雇佣条例》事项等性质较轻微的罪行,则由特委裁判官负责审理。特委裁判官不能判处监禁刑罚,而罚款的上限为5万元,而裁判法院的上诉案案件会转至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 香港主权移交之前,香港裁判法院的名称为香港裁判司署。 各裁判法院东区裁判法院(香港西湾河太安街29号东区法院大楼) 九龙城裁判法院(九龙九龙城亚皆老街147M号九龙城法院大楼) 观塘裁判法院(九龙鲤鱼门道10号观塘法院大楼) 荃湾裁判法院(新界荃湾大河道70号荃湾法院大楼) 粉岭裁判法院(新界粉岭璧峰路1号粉岭法院大楼) 沙田裁判法院(新界沙田宜正里1号沙田法院大楼) 屯门裁判法院(新界屯门屯喜路1号屯门法院大楼) 西九龙裁判法院(计划中)(九龙长沙湾东京街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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