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北京建设教育协会协会是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主管的致力于首都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和职业教育工作的社团组织,于1982 年在原北京市副市长张百发同志的提议下成立,是北京市建设行业成立最早的协会之一,成员单位汇集了北京市各大建筑集团、开发集团、建材集团、市政集团及其二级单位和北京市建设类职业教育各类培训机构。 协会宗旨本协会的宗旨为: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有关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利益,反映会员愿望,规范行业教育培训行为,建立行业教育培训自律机制;努力开展人才队伍建设的学术研究、国内外信息交流、工作咨询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行业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多方位服务。 机构设置综合办公室 职责:负责文电、会务、档案、印章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年检申报、对外联络、协会会议的组织及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考务管理室 职责:根据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工作部署负责对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考务管理工作、负责证书的制作、颁发等工作。 学术研究室 职责:受政府委托,根据本地区建设事业的实际需求与发展,参与建设行业学术调研活动,撰写研究报告;举办各类高级研修班、公益性讲座等工作。 培训部 职责:负责组织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接受政府和企业的委托,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财务室 职责: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据会计法、税法的规定,规范各项财务收支手续,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完成会计年审、税务检查和财务统计年报等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有关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利益,反映会员愿望,引导规范行业教育培训行为,建立行业教育培训自律机制,努力开展人才队伍建设的学术研究、国内外信息交流、工作咨询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行业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多方位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从本地区建设事业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战略出发,参与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调研活动,开展学术研究,探索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建设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建议; (二) 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构筑人才优势,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各类人力资源开发及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课题;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建设人力资源开发及职业教育改革实验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对本团体认定的培训机构办学水平的评估; (四)开展企业间、培训机构间、省市间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组织国内外业务学习、考察;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经济实体和技术咨询及其他社会服务实体; (五)表彰奖励在教育研究、本团体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引导会员单位自律、依法办学、规范行为、公平竞争,促进建设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主要为团体会员(即单位会员),也可根据需要吸收或特邀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三)在北京地区从事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人力资源开发部门、科教部门、教育培训实体单位)可申请团体会员; (四)申请个人会员的个人需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在申请时,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确定代表人; (二)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可受邀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除名,不得向本团体提出财产及其它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各方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1--2次,因故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正、副会长、秘书长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1--2次,因故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正、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任职,会长任期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根据需要,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依据民政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办法,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00 八年七月十八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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