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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滨州市学前教育研究会
释义

机构简介

滨州市学前教育研究会是由地方研究会、教育科研单位、高等师范院校、学前儿童集体教养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性学术研究团体。其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从实际出发,研究和解决学前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学前教育规律,加强市内外学术交流,为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贡献力量。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业务范围

该会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开展有关学前教育研究、交流、宣传、培训、咨询等活动,主要内容是:

一、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二、举办学术会议,交流与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三、向社会宣传、普及科学的学前教育知识,为学前教育工作者、家长及有关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四、开展市内外学前教育研究与交流;

五、支持、配合省学前教育研究会的工作,组织编写和推荐学前教育方面的优秀书籍;

六、配合有关领导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学前教育的评估工作。

研究会会章

山东省滨州市学前教育研究会会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滨州市学前教育研究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地方研究会、教育科研单位、高等师范院校、学前儿童集体教养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性学术研究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从实际出发,研究和解决学前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学前教育规律,加强市内外学术交流,为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滨州市教育局,滨州市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开展有关学前教育研究、交流、宣传、培训、咨询等活动,主要内容是:

一、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二、举办学术会议,交流与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三、向社会宣传、普及科学的学前教育知识,为学前教育工作者、家长及有关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四、开展市内外学前教育研究与交流;

五、支持、配合省学前教育研究会的工作,组织编写和推荐学前教育方面的优秀书籍;

六、配合有关领导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学前教育的评估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单位(团体)会员:在拥护本会章程和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下列团体和单位可作为单位参加入会:

一、各县区的学前教育研究会;

二、具备一定研究能力的学前教育机构;

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的个人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

三、从事学前教育及相关研究,具有中等以上学前教育(幼师)专业学历或五年以上教龄的学前教育工作者;幼儿园具有五年以上教龄的骨干教师、园长;热心学前教育并做出一定成绩的学前教育行政干部;

四、愿意并且为学前教育事业做贡献的其他人士。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入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团体)会员:承认本会章程,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当地学前教育行政部门报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当地学前教育行政部门报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本会对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会员有权经团体会员和研究会网站、通讯等途径,了解本会活动情况等信息。有权参加本会各种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有权向本会申报研究课题、研究成果评奖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

第十条 退会

团体会员应提交书面通知,处理好遗留问题。个人会员退会在书面通知本会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其他违法行为,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变更、终止事宜;

五、推选和聘任本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顾问和荣誉会员;

六、决定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由理事若干人组成。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并对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产生的办法:由各县区学前教育研究会和学前教育机构推荐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会与推荐单位协商后确定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一定数量的候选人,最后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以上人员通过选举产生;名誉理事长和顾问,根据需要聘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策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有奉献精神。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的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候选人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先报市教育局学前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一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代表人,应报市教育局审查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发挥并监督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作用,并处理有关事宜;

五、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根据各自分工承担组织管理、学术研究、对外交流、社会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将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执行办事机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根据各自分工承担会员管理、程序安排等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九条 本会以滨州市学前教育研究会的名义参加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组织。滨州市学前教育研究会在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其职责为:

一、参加省学前教育组织的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学前教育组织的联系;

二、负责研究会的对外学术交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缴纳的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为:

一、团体会员按县区会员数缴纳会费

会员50人以下者交会费100元

会员50—100人者交会费300元

会员150人以上者交会费500元

二、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务工作由专人分管,且会计与出纳分别合理核算和收支。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管理办法,接受本会对其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2010年12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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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3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