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工商联建筑行业商会 |
释义 | LOGO简介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建筑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北京市工商联领导下的建筑行业人民团体组织,是北京市建筑行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专门为本行业企业服务的新型平台,商会能够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尽其所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企业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到商会寻求帮助,同时商会也是企业的靠山和主心骨,是企业的娘家所在。 商会的理念共享资源 共谋发展 共创伟业 商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教育引导本行业会员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搞好行业协调和行业互助,发展建筑市场、提升建筑文化,引导和推动建筑行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成绩,为建筑文化的交流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商会的主要职能参政议政、组织企业、团结企业、收集企业信息、反映企业意见,传达上级政府的方针、政策等。 商会与北京市建委及建设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和多家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等单位有着长期合作关系。因此在商会的网站和定期出版的刊物上,将及时传达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发布建筑信息以及招标消息;商会会员还可享受国家对工商联企业的优惠政策,参加北京市工商联的各种活动。 ??商会将竭尽所能圆满实现八个方面的功能:即代表功能、沟通功能、协调功能、监督功能、公正功能、统计功能、研究功能和服务功能,以及参政议政功能。还要在会员单位融资、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关系协调上有所作为。 商会组织机构商会工作目标广泛团结建筑企业,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提供信息与资源的互动平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所有的会员企业共谋发展大计,实现资源共享,互惠求同,携手创业,为首都的经济建设和广大市民的安居乐业做出应有的贡献。商会也会尽其所能,完善各种服务功能,为建筑行业企业的腾飞助一臂之力。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北京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北京工商业联合会建筑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商会是在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从事建筑行业企业及有关经济组织和建筑专家、相关人员组成的非赢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教育引导本行业会员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业内搞好行业协调和行业互助,发展建筑市场、提升建筑文化,引导和推动建筑行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成绩,为建筑文化的交流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商会的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随时为会员提供国家新近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及信息,教育和引导会员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拟定行业管理规定,促进行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提高服务水平及管理水平。 (三)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在会员中组织建筑评比、文化讲座、理论研讨等活动,开展经济信息交流,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全方位为会员服务。 (六)与国内外同仁及相关组织进行交往,开展建筑市场的交流与经营活动,推动建筑文化的普及与发展,并做好有利于同行业发展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及个人会员。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从事建筑行业及有关经济组织和相关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六条 入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商会常务理事会办公会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的权利,对工作人员有监督和提出罢免意见的权利; (三)有反映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要求商会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 (四)有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接受商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遵守行规、行约、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用户、消费者服务; (三)遵守商会章程,参加商会活动,积极做好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关心商会发展扩大商会队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会,按时交纳会费,维护商会整体利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北京工商联建筑行业商会是北京工商业联合会的直属会员行业性组织,接受北京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 第十条 商会的领导机构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审定修改商会的章程; (三) 推选商会理事会理事、名誉会长、顾问; (四) 讨论并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的重大问题; (五) 审查和批准商会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会长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责是: (一)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听取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制订商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 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 罢免和补选理事。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商会的最高常设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责,由会长主持随时讨论处理本会重大问题。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集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执行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 提出需要理事会议决定的各项议案; (三) 决定商会重大事项,提出任免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建议,提请理事会审议; (四) 审查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五) 审批会员入会,决定会员除名; (六)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 商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会长可以委托执行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长 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商会的日常工作,对会长办公会及常务理事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或配备精干的办事人员。 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由会长根据需要即时召开。其职权是: (一) 研究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 决定常务理事会的会期及会议议程; (三) 提出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 应由会长办公会行使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商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个人捐助; (三)相关单位资助; (五) 举办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做出决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商业联合会建筑业商会负责解释,并报北京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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