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原创设计推广协会 |
释义 | 北京京原创设计推广协会简介学会英文名称:Beijing Original Design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ODA)北京原创设计推广协会(BODA)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下属的社团组织。 2008年12月22日,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管理处批准,北京原创设计推广协会正式成立。 北京原创设计推广协会以解放中国原创设计能量、团结中国设计艺术界人才、激发中国原创设计力、搭建企业与原创设计交流与合作平台为宗旨。 协会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广大会员(单位及个人)的支持下,紧紧围绕着促进设计产业化发展这个主题,着眼于原创产品设计,通过发挥协会的聚集效应实现与行业紧密结合,积极为企业与设计师之间搭建交流平台,利用各种展会论坛活动加大本土设计师之间以及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中国原创力量的发展,促进了中国原创设计行业的创新、交流和合作,推动整个行业的进步,从而加速由“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产业升级进程。 协会组织机构成员会长:柳冠中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马嘉 副会长:石振宇、冯军、陈勇利、林家阳、赵立冬。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原创设计推广协会。(英文译名: Beijing Original Design Promotion Association, 缩写BODA) 第二条 本会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由北京市从事原创设计、制造、贸易、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原创设计相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实行自立、自律、自养的原则,以团结设计艺术养人才,激发原创设计力,搭建原创设计与企业交流与合作平台为宗旨,促进推动原创设计,使中国的原创设计在国际市场中发挥更大的量。 第四条 本会认真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原创设计,原创产品,原创人才的挖掘和资源整合; (二)研究和介绍国外设计艺术界资讯动态,工作经验,科研成果,编辑出版相关刊物和其他资料; (三)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种讲座和培训班; (四)加强与国内各地生产力促进中心,各种相关学术团体的联系和协作; (五)积极向各级政府反映设计行业,设计师,和相关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发现,培养,推荐优秀人才; (六)每年选择一批有较大影响和适用价值的调研报告给市领导和相关部门; (七)积极开展原创设计类研讨会,定期组织国内外交流活动。发挥北京文化都市的优势,组织展会,研讨会,作为窗口,为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做推动的平台; (八)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北京地区从事与原创设计,产品设计,艺术,制造和管理,有关的研究及实际工作的团体,单位,承认本会章程,经申请由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在北京地区从事与设计,艺术,制造和管理有关等方面的工作,具有高等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以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时间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有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科学研究任务,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引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改革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包括会费在内的财务审记。 第六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刊为《中国原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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