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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市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季报暂行规定
释义

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季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政法制复字[2007]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落实市政府2007年1月31日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5号文件)和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会的精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增进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交流,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北京市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季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季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增进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交流,提高行政复议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按季度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季报的具体工作由各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条 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典型案例评析:

(一)是否受理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事实认定存在争议的;

(三)程序不规范具有普遍性的;

(四)法律依据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各法制机构会商、会审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六)案件办理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并起到示范作用的;

(七)创新案件审理方式方法取得良好效果的;

(八)通过案件办理得到警示或者启示的;

(九)通过案件办理发现行政机关应在行政管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加以改进的;

(十)通过案件办理发现受理、审理程序以及其他制度性问题的;

(十一)通过案件办理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和具有突发事件苗头的;

(十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要求听取典型案例评析的;

(十三)各法制机构认为具有点评分析意义,可以进行经验交流介绍、工作探讨和值得宣传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各法制机构要将典型案例评析作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提高行政复议能力重要途径,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强典型案例评析工作,做到善于归纳所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体会,不断提高法律适用的能力和依法审理案件的水平。

各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增强对典型案例评析工作的认识,在日常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典型案例评析工作,努力将案件办理与案例评析同步进行。

第五条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案情介绍;

(二)案件审理结果;

(三)分析点评和工作启示;

(四)典型案例评析报告的执笔人;

(五)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报告应当做到基本案情和案件审理结果介绍清晰、准确,分析点评和工作启示观点明确、具有针对性。

第七条 各法制机构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个季度完成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上报市政府法制办。无行政复议典型案件评析的应当说明情况。

第八条 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季报的情况,纳入年度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

各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完成典型案例评析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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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5: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