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北京市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是隶属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由全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含自然人申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组成,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和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鼓励、支持、引导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团结教育全区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履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职责,发挥协会办事机构的“服务、教育、宣传、协调、监督、创文明、促发展”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 1982年区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1993年区私营企业协会成立,1997年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与区私营企业协会合并更名为西城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2001年《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出台后更名为“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2011年4月15日,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原西城、宣武两区合并,协会合并成立新的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2001年5月成立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有关委办局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2005年5月成立西城私营个体经济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协会下设“一室二部”,即办公室和组织宣教部、维权服务部,下属11各分会。全区现有私营企业12932户,个体工商户40538户。区私个协会在全市率先建立起“商18”网站,2002年10月18日开通,旨在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为广大会员提供快捷的信息咨询和企业宣传服务的商务网站,是以会员的需求为导向,以为会员服务为目的的非赢利性网站,已录入1000多万字的信息。2004年为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区协会提出“利用会员资源为会员服务”的思路。采取同本区部分有经济实力、并愿意为协会提供帮助、乐意让利于会员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同21家企业签订了免费或优惠服务协议,并将其编印成《会员服务手册》。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代理、信息网络咨询、私企年检个体验照代理、医疗及体检、保险顾问、汽车修理、购物优惠、验资及资产评估、办理营业执照、培训、贷款担保、商业广告宣传、投资咨询、商标注册及使用咨询、经济合同咨询、诚信企业申报推荐、餐饮等19大类。 主要职责1.研究分析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基本情况,协调解决他们在发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3.组织会员参加商务考察、洽谈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向他们提供信息服务。 4.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会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5.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促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强自我管理。 7.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会员文化生活。 8.制定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总结精神文明活动开展情况,督促、检查私营个体经济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做好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9.制定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情况,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的情况以及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的情况,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协会章程北京市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章程 (2011年4月15日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北京市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简称北京市西城区私个协。 第二条 北京市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由全区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组成,经北京市西城区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北京市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培育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责,教育、引导会员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为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为把北京建设成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北京市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接受西城区委、区政府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的领导,并接受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西城区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接受北京市西城区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协会注册资金三十五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教育并组织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舆论监督,为私营个体经济的培育、发展提供服务; (三)协助党的组织部门开展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四)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五)组织经验交流,提供信息服务,搭建融资平台,帮助会员解决生活、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六)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和企业质量认证工作; (七)开展调查研究,举办研讨会、总结发布调研成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八)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管理工作,组织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开展自律活动; (九)发挥私营个体经济在创业、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会员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十一)宣传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先进经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评选表彰先进,推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组织和鼓励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开展国内和国际交往,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十三)帮助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办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事项; (十四)承担北京市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区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北京市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会员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文化、体育、培训、教育等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要求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力和利益;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北京市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会员代表及领导成员(理事、常务理事等)的产生须经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人选; (三)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业务主管机关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议。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需由代表大会审议的突发情况、特殊问题,由其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待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并追补审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 决定副秘书长和有关机构负责人,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八)接受国内外企业和友好人士对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捐赠; (九)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其职责是: (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活动; (四)监督协会财务状况; (五)对协会及其领导成员违法乱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各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部各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转让。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自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收缴会费和接受会员捐赠,主要用于协会为会员服务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办公开支。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原则上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理事会审议通过,待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并审议追认; (二)涉及登记等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清理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15日召开的北京市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市西城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
随便看 |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