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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梅州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北京梅州商会的前身是北京梅州人海外联谊会企业家分会,经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同意、由广东省梅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于2006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成立后以团体会员加入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2008年初北京广东企业商会正式成立后,北京梅州商会作为北京广东企业商会区域性分支机构,并得到北京市民政局的正式批准。

商会成立后得到了北京市工商联、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侨联、广东省政府驻京办事处、中共梅州市委政府,梅州市统战部、梅州市工商联、梅州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北京广东企业商会以及北京梅州人海外联谊会等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

北京梅州商会会员由梅州籍人士在京开办的企业、梅州市企业在京办事机构和在北京从事商贸活动的经营者、投资者、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组成。

商会的宗旨是敦睦相宜、团结互助、自治自律、共谋发展,加强北京和梅州友好交流,繁荣两地经济。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商会的执行机构;商会监事会是对商会各组织机构、领导人员及会员行为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并聘请海内外知名梅州籍人士和北京徳高望重的梅州籍老领导担任商会的荣誉职务;商会的办事机构设有:办公室、信息咨询部、宣传部和法务部等。

商会成立三年多来,共吸收会员将近150家,遍布金融、装修装饰、餐饮酒店、IT电子商务、绿化工程、科技及商贸等领域;独立或共同发行了《北京梅州商会特刊》《北京粤商》《北京梅州人》杂志;商会还开设了自己的网站作为交流平台。

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开展各种公益事业,并鼓励企业家参与到商会开展的各项公益事业中来;坚持与梅州人海外联谊会共同开展扶贫助学,帮助寒门学子。到现在开展的扶贫助学项目,已成功组织发放了6个批次,共110多人次得到了资助或奖励。还有一部分同学得到了勤工俭学机会,减轻了这些学生的经济负担,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学业上,增强了他们克服困难的勇气和信心。

梅州是足球之乡,商会充分利用梅州的优良传统和在会员中众多足球爱好者的优势,通过精心筹划,组建了梅州商会足球队,同时还以区县为单位建立了足球分队,梅州商会足球联赛已成功举办两届,梅州商会足球队与包括国家保密局、国资委在内的十几个单位和足球俱乐部进行了友谊赛。

组织商务考察、培训学习、经贸洽谈、专题沙龙以及休闲度假等形式多样的各种活动,积极为会员搭建和提供交流平台;商会努力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努力寻求与各社团组织、兄弟商会和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营造良好的沟通和发展环境。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梅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北京梅州商会,北京广东企业商会北京梅州分会(简称北京梅州商会)。

英文译名为:Me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MCCB)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北京梅州商会是由在北京市从业的梅州籍工商界人士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广泛团结在京的梅州籍工商界人士,敦睦乡谊,团结互助,自治自律,共谋发展,加强北京和梅州两地友好交流,繁荣两地经济。

第四条 本会的上级单位是广东省梅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北京广东企业商会,是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北京梅州人海外联谊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他们的指导和监督。本会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北京市东直门外大街乙36号海晟茗苑9号楼102室,邮政编码100027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引领会员立足北京,关心梅州,面向全国及海外。积极支持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及各项措施,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社会,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应有的贡献;

(二)提倡会员守法、诚信、敬业经营,组织会员培训教育,积极提高会员素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向有关部门或机构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会员之间联系,促进信息互通,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共谋发展;

(五)建立专门的咨询服务机构,为会员提供科技、经济、管理、法律、审计、融资等方面咨询指导服务。积极为北京和梅州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六)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和研讨会;协助会员办理出国、出境考察活动手续,积极支持会员拓展国内、国际市场;

(七)不定期组织各种专题的报告会、座谈会,帮助会员了解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市场形势分析和市场信息分析,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

(八)积极和海内外商会、社团开展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各种商业信息和商机;

(九)执行北京市和梅州市政府、工商联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下达的指示或交办的工作;

(十)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调解彼此的矛盾和纠纷;

(十一)关心会员生活,尽力协助会员及其家属解决实际困难;

(十二)积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弘扬梅州客家文化,组织富有家乡特色、积极向上的文化交流活动;

(十四)其他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 梅州籍人士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各类在京企业、梅州企业的驻京办事机构。

(二)个人会员 在北京各类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或管理工作的梅州籍乡亲或者在北京从事正当商贸活动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员、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它相关人员。

(三)会员须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无犯罪纪录或者严重违法纪录。

第八条 会员资格取消

出现以下情形的,商会有权取消行为人会员资格

(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法人资格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会员;

(二)停止在京经营活动的个人会员;

(三)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四)被判处刑罚的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在会员间恶意挑拨,挑起会员纠纷,破坏会员团结,情节恶劣的;

(六)言论、行为严重损害商会声誉、破坏商会形象的;

(七)冒用商会或其他会员的名义从事经营或其他活动的;

(八)个人、企业会员行为不检,或有欺诈、不诚信等不良商业行为引起社会或公众对其评价低下的;

(九)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及商会相关规章制度的;

(十)有其他情形经商会决议除名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商会监事会审核通过后登记注册后,发给会员证。会员入会时所填写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全体活动和行业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帮助的优先权;

(四)会员数据库共享;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检举揭发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本会协调、决定和损害其他会员利益行为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会的章程及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料;

(六)关心本会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共同发展会员;

(八)热心、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或声明,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后,不得利用商会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抵毁本会声誉,违反本会章程情节恶劣者,经常务理事会或监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会各组织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和审批章程的修正案提案;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理事成员;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决议须半数以上会员到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商会领导机构设置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通过民主协商方式推选,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确认,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通过民主协商方式推选,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确认,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应召开1至2次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提名推荐领导机构人选及荣誉职称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审议修改本会章程;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罢免和补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六)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七)决定各种组织机构的设立或取消;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1/2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如不能亲自到会,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审议会务工作。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讨论、审议会务工作;

(二)决定对会员的处理,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 决定商会重大事项,提出任免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建议,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四)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审议通过商会的各项规范、规定、管理制度;

(六) 代表本会聘任工作人员;

(七) 代表商会诚聘海内外知名梅州籍人士和北京的梅州籍离退休老同志或在职干部分别担任本会的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顾问、顾问等荣誉职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召集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执行理事会议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是对商会各组织机构、领导人员及会员行为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履行会员资格审查职能;有权对商会各组织机构、领导人员及会员的不当行为提出批评建议直至作出处分的权利;有权对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会领导机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取得较大成绩;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遇情况特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七)社会评价良好。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确认。

第二十五条 商会聘请永远荣誉会长若干人、荣誉会长若干人、名誉会长若干人、荣誉顾问若干人、顾问若干人,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会长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部分职权和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各有关会议;

(二)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批本会大额费用的预算和开支;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请任免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提名推荐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人员的人选;

(四)审批预算内会务活动的小额费用开支;

(五)决定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得收入;

(二)会内、会外的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四)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

(三)购置本会的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人员的工资;

(四)与本会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应具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需在上级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8日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广东省梅州市工商联合会(总商会)北京梅州商会

北京广东企业商会北京梅州分会

注:本章程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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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9 17: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