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释义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讨论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照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一周内,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报到与注册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凭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办理注册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资助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减免学费、申请贷款或者缓交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注册。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下次选课资格。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给予退学处理。

三、学制、考勤与课程考核

第七条 本科标准学制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其他专业为四年。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延期毕业。学生在校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第八条 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必须提交申请,请假5日内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5日以上由教务处审批。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课程考核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未受过纪律处分的本科二年级及以下在册学生(不含定向生和委托培养生)均有申请参加一次转专业考核的机会。

第十一条 转专业一般在每学年春季学期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   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2、   学院根据专业要求进行综合水平测试,结合教学资源情况,确定拟接纳转入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进行公示,并接受学生的署名书面申诉或举报。

3、   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最终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修改相应的学籍信息并通知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学有专长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学有专长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在校期间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原则上在第五学期(含第五学期)以前,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转入另一专业。

第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学分是否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由转入学院认定。

第十五条 如因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完成学业或确有专长,转学(转出)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的,可以提出转学(转出)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的转学(转出)申请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转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 外校学生转入本校的转学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我校在同省市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申请转入我校的外地学生还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   应予退学的;

4、   应予开除学籍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须提供由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要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二十条 学校认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不需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提供相关材料,教务处核实后,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间,因病休学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因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于开学后第一周进行选课。

六、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条件下修读课程的基本规定》;

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   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4、   已办理两次休学,仍不能继续学习的;

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的;

7、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的,可送交学生的代理人、代收人签收,或邮寄至学生指定的通信联络地址并在校内布告栏公告。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1、      在计划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

2、      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会同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学生就业指导计划。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教学科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及教务处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应班级,并报就业管理部门备案。延期毕业的学生,在延长期内的有关学籍管理办法与标准学制年限内的学生相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按标准学制年限结业的学生,结业时只有两门及以下课程未取得学分或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的,可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但只有一次机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通过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提前毕业、正常毕业、延期毕业、结业换毕业的学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辅修其他专业,达到该辅修专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1/15 11: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