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
释义 | (2006年7月1日第85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请学位,须在中断学业后已实际工作三年以上,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对待”,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我校受纪律处分或退学研究生在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方面做出如下规定: 一、退学研究生 凡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以及因各种原因退学的研究生,如果重新提出申请学位,须在中断学业三年之后,按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对待。 二、受纪律处分研究生 凡在毕业前一年内受记过处分或在学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缓授学位一年。根据其离校一年间的实际表现,由本人申请,学位分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位。如果授予学位,其授予学位时间,由审定之日算起;如果不授学位,本人重新提出申请的时间和办法,按第一条办理。? 三、其他 受各种处分的肄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学分修满者按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学位时,可不再参加国家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外语及综合考试,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在离校后五年之内有效。 本规定在1992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基础上略做修订,经2006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起实行。与过去相关规定有冲突之处的,以此规定为准。 北京大学学位办公室 2006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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