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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钟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释义

概况

钟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7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专职党组副书记1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任1名。局内设9个科室,9个直属二级单位,7个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42个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在编在职干部职工242人。9个机关科室:办公室、法规人事教育科、基金财务监督科、职业技能开发科、劳动保障监察科、社会保险科、劳动工资科、就业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9个直属二级单位是:劳动就业管理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档案管理中心、技工学校。7个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是:郢中、胡集、磷矿、冷水、旧口、东桥、洋梓劳动保障服务所。

职责职能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单位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拟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改为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市实际,拟定相应实施办法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服务咨询机构管理规则并实施管理;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规则;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就业及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规划、指导和管理劳动力市场的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并实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钟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及外国在钟机构从事职业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

(四)根据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拟定本市具体实施办法;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发证;综合管理市技工学校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及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和实施办法;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五)负责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的鉴证、集体合同的审核;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指导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工作;拟定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拟定并发布全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并监督实施;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收入。

(七)负责全市劳动监察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实施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实施办法,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并审查认定承办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业务机构的资格。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指导全市各社区开展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工作的协调和政务运转;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负责领导批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会议组织,文件报告起草,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调研、政务信息和宣传工作;负责局信访工作;负责机关作风建设、文明系统创建工作;承担局机关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基建,房屋维修,车辆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拟定本局各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收支预决算并监督执行;按照国家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条例,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实行集中核算,统一管理;参与拟定各单位年度综合财政预算的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考核、分配各单位及本部门经费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并随时提供分析论证报告,供领导参考决策;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认真做好审核、立帐、报表等会计业务工作;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对单位资金活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负责本局及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二)法规和人事教育科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起草、修订、清理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与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衔接与协调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局内有关法律事务;综合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调整及年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性调研咨询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以及局属单位职称的管理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组织市技工学校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拟定全局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出国的审查工作;管理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信息和年报统计工作;负责系统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局党组的日常事务;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务工作。

(三)基金财务监督科

拟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监督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协助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综合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工作;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对全市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工作。

(四)职业技能开发科

拟定城乡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实施办法;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分工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发证,职工技术等级审批;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资格审批;拟定职业技能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措施;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并拟定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技工学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的规划;负责有关外国企业驻钟代表机构从事职业培训业务的资格审核和管理。

(五)劳动工资科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关系和工资工作;负责劳动合同管理;指导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办理集体合同审核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改制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贯彻企业职工奖惩基本准则并监督实施;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本市企业工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全市社会收入分配办法的制定;组织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发布全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管理办法并组织市直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负责全市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负责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的审核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全市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审批工资基金手册,负责劳动保障统计信息工作。

(六)劳动监察科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起草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拟定劳动保障监察规则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全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执行、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备案审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中央、省属驻钟企业和市属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查处,并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规划、指导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七)社会保险科(挂钟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牌子)

综合管理、指导全市养老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上级要求,拟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费率;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经办机构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计划;办理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和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的审核手续;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规定、给付标准,并办理市属和中央、省属驻钟单位相关人员的审批手续;拟定企业年金制度实施办法;负责企业年金承担机构的资格认定;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综合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失业保险政策,制定全市失业保险管理办法、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市属和中央、省属在钟单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审核;指导经办机构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实施计划;贯彻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综合管理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起草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管理办法、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计划;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检查、监督用人单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拟定城镇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办法;负责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办法;负责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资格的审查认定。

贯彻执行国家、省、荆门市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监督、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审查全市企事业单位呈报的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报告,评定残废等级和护理等级;负责对全市企事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定期复查伤残职工的伤残状况,以确定其伤残状况的变更情况,及时复评残废职工的残废等级;审理、上报全市有争议的劳动鉴定案件;负责其他有关伤、病、残的劳动鉴定工作。

(八)就业科(挂钟祥市国有企业解困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拟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管理,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全市就业训练中心并拟定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再就业工作;拟定全市就业经费预决算和市级扶持生产资金计划的使用;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规划;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企业职工和社会团体工人招聘工作;拟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办法和措施,综合管理进城务工农民及外来劳动力;按分工对境外人员来钟就业和本市公民出境就业进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钟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和外国在钟机构从事职业中介、咨询业务的资格审核管理。

对全市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进行综合、统筹和协调。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拟定解困和再就业工作规划和方案;负责制定并督促检查落实解困和再就业工作责任制,督促检查困难企业及主管部门落实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帮困和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对象及申请、审批程序。搞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明确责任,积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

(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宣传贯彻和落实有关劳动争议及仲裁的法律、法规;指导全市各部门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机构的建立及业务工作,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资格考核,并报上级认定、颁证;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负责劳动争议的法律咨询服务;负责本市劳动合同的鉴证和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工作;参与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其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数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事业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专职党组副书记1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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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6: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