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蚌埠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鼓励本市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代理申请专利,提高专利创造、运用和产业化水平,贯彻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和政策,推动全市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年度使用计划,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实行无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第四条申请资助的条件和范围: 1、申请人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公民(含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其它组织; 2、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或国外专利时发生的部分申请和代理费用; 3、发明专利申请须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当年内提出资助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须在授权公告之日起当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资助费用的标准 1、发明专利:3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 3、外观设计:500元/件; 4、国外专利:5000元/件/国,一件专利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 5、本市在校学生申报的国内专利,实行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全额资助。 第六条提出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蚌埠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复印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国外专利的证书(复印件),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等;申请人为在校学生的,还应提交创造该项专利的学校证明。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每年十一月进行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章专利实施资助第八条申请实施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效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2、无专利权争议; 3、实施单位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并有固定办公与生产场所;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有一定的开发基础,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九条提出实施专利申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蚌埠市专利技术产业化工程项目申报书”; 2、有效专利证书或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合同副本的复印件,专利法律状况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和最近一年的年费缴费证明); 3、专利申请文件的首页以及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复印件)各一份; 4、专利技术可行性与市场预测分析报告; 5、实施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资质证书等; 6、实施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专利实施资助的申请,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实施专利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开发规模等与当年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同步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与资助额度,列入市专利技术产业化工程计划,并纳入当年市科技项目计划下达。 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对列入市专利技术产业化工程计划的项目按照《蚌埠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章专利代理资助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公民或其它组织每代理成功一件专利可获得以下资助: 发明专利(已进入实审阶段):200元/件; 实用新型(已获得授权通知书):100元/件; 外观设计(已获得授权通知书):50元/件; 第十二条提出专利代理资助申请的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蚌埠市专利代理资助申请表”; 2、经本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复印件)、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复印件); 3、代理机构须在代理成功之日起当年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代理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专利代理资助的申请,每年十一月进行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代理机构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资助资金支付方式第十四条专利资助资金的支付方式: 1、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财务收据,资助资金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 2、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资金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拒绝资助或如数追回资助的资金;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获得的实施专利资助,必须用于该专利的实施,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资金使用不合理、挪用等现象,市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部分或全额收回资助资金的处理。 第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蚌埠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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