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电子制造装备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北京电子制造装备行业协会(BEMEA)是经北京市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发展办公室审查批准,在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的中介社会团体,于2007年11月30日正式成立.协会下设办公室、交流合作部、信息咨询部、市场推广部、人才培训部等部门.北京电子制造装备行业协会是从事电子制造装备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高科技行业的民间社会团体. 协会的会员包括信息产业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科学院、北京电子工业系统、教育部大专院校、北京大专院校等十几个系统和部门的在京企事业单位,是国内唯一区域性的电子制造装备行业协会,其会员单位中有许多是代表国内电子装备科研生产最高水平的著名企事业单位.因此,协会的成立在国内外都有较大的影响,也必将发挥强强联合的威力和作用. 名称:北京电子制造装备行业协会(BEME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841楼4层 邮编:100016 会籍管理北京电子制造装备行业协会入会及会籍管理办法 为加强会员会籍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北京电子制造装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会员入会 1.凡承认北京电子制造装备行业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的北京地区中央和地方从事电子装备研发、生产制造、相关材料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 2.入会由申请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向北京电子制造装备行业协会办公室领取入会申请表和协会章程。 3.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递交电子制造装备行业协会办公室。 4.协会办公室接受申请表后应及时提交秘书处审查,由秘书处做出决定。 5.协会办公室对批准入会的单位要及时颁发会员证书,并收取当年会费。 二、会籍管理 1.办公室设专人管理会籍,建立会员资料库。 2.协会应经常与会员保持联系,了解会员情况,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3.协会应深入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密切双方关系,每年访问不少于四分之一的会员单位。 4.协会在每年的4-6月向会员收取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副会长单位: 4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3000元/年 理事单位: 2000元/年 普通会员单位: 1000元/年 会员如有特殊困难,可要求减免会费,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报经理事会决定。 5.协会每月定期向会员寄发工作通讯,通报本协会工作和活动情况,报道业界动态,传达政府工作。 6.对协会做出贡献的会员或个人,由部门推荐报秘书处或理事会批准,可视贡献大小可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7.对违反本协会章程和其它规定的会员,由秘书处报请理事会批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服务、警告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8.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9.会员自愿退会应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会申请表,经秘书处批准退会。会员退会时应清理完经济和其它未尽事务,由协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在会员库中注销其资料。 协会章程北京电子制造装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电子制造装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Electronic Manufacture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BEM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从事电子制造装备研发、生产制造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联合自愿组成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根本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鼓励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通过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达到促进北京电子装备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本协会将代表和维护北京电子装备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开展为行业内企业、会员信息交流与服务工作;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发展办公室,接受北京市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发展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收集行业信息,积极开展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二) 履行行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在政府的授权下,在集成电路设备企业认定、产品认定、产品评测和登记、行业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 发挥协会的集体优势,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促进会员单位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四) 促进行业内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资源的有效共享,组织行业内的各种培训;以协会为窗口,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国际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发布会员单位技术转让与合作、成果推广等方面的信息,促进行业内的产、学、研合作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五) 组织研究本行业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发展动态,产品发展趋势,市场需求信息,反映用户意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北京市和国家重大项目的申报等工作;完成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 在本协会规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会员申请入会,应按规定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协会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准予入会,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协会有偿或无偿提供的各种服务及信息,有权向协会请求提供帮助; (四) 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自觉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 (三)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包括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产生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通过重要决议,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五)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决定,报北京市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发展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一般由1-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 活动; (四) 督促协会领导成员依照协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 度开展活动; (五) 对协会成员有违反协会纪律和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 督管理; (六) 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 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 (一) 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北京市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发展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发展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发展办公室及其他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协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发展办公室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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