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营养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安徽省营养学会于1989年12月27日在合肥成立,成立前为安徽省生理科学会营养专业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科技协会,行政主管单位为安徽省民政厅,批号为皖科策字(89)211号,服务范围为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咨询及培训等内容,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学术团体,挂靠单位为安徽医科大学。 历届理事会第一届理事会组成:理事19人,常务理事7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主要组成人员如下(1989年12月): 理 事 长: 彭世理 教授 安徽医科大学卫生系营养与食品卫生系 副理事长: 阙惠芬 教授 安徽医科大学卫生系营养与食品卫生系 黄士雄 主任医师 安徽省卫生防疫站 秘 书 长: 阙惠芬 教授 安徽医科大学卫生系营养与食品卫生系 副秘书长: 何欣荣 主任医师 安徽省卫生防疫站 第二届理事会在第一届工作基础上过度,理事、常务理事和秘书长成员变动不大,期间由阙惠芬教授主持工作。 第三届理事会组成:理事31人,常务理事17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主要组成人员如下(2006年4月29日): 名誉理事长 阙惠芬 荣誉理事长 彭世理 黄士雄 理 事 长: 陶芳标 教授 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副理事长: 胡传来 教授(常务) 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系 孙玉东 主任医师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刘志荣 主任医师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蒋建华 主任医师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秘 书 长: 李 李 副教授 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系 第四届理事会组成:理事38人,常务理事16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主要组成人员如下(2008年08月14日) 名誉理事长 阙惠芬 理 事 长: 陶芳标 教授 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副理事长: 胡传来 教授(常务) 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系 杨志平 主任医师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刘志荣 主任医师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蒋建华 主任医师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江城梅 副教授 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系 李 李 副教授 蚌埠医学院预防医学系 李 李 副教授 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系 秘 书 长: 李 李 副教授 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系 副秘书长: 阮 亮 讲师 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系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安徽省营养学会。英文译名:Anhui Nutrition Society,缩写ANS。 第二条安徽省营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安徽省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安徽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营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组织和团结安徽省营养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科学发展观;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在学会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安徽省经济发展战略,为促进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挂靠安徽医科大学。本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81号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学习有关营养、食品、保健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三)积极组织参加全国学术交流活动,以提高我省营养学会会员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四)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和营养品,促进身体健康;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奖励表彰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 (六)以我省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接受委托承担营养学科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编审和开展营养师资格认证等任务; (七)组织开展旨在提高安徽省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营养健康工程”活动,积极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营养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四)个人会员:在科研、教育及生产部门从事营养学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①大专学历以上、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人员;②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③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预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享有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及取得有关刊物、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学会咨询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交流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或通告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徽省营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安徽省营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安徽省营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安徽省营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安徽省营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安徽省营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安徽省营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原则上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兼职时由理事长授权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专职常务副秘书长1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安徽省营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安徽省营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和专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三)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关业务部门补助; (七)学会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在条件许可时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涉外交往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在涉外交往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类涉外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本会不吸收境外民间组织作为单位(团体)会员。 第四十一条原则上不推荐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实职性领导职务(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确需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性职务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会应邀以单位(团体)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四十三条本会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境外民间组织在本会建立分支机构,须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安徽省营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06年4月29日第三届安徽省营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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