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由安徽省境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各类企业,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宗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团结、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努力提高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的自觉性,为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由安徽省境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各类企业,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团结、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努力提高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的自觉性,为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建立全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联系网络,促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壮大,协调企业法律顾问之间的合作关系,维护企业及企业法律顾问的合法权益; (三)为企业及企业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并优先为入会会员服务,建立企业法律人才信息库; (四)组织交流依法治企经验,学习推广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成功经验。研究和探索企业内部法制建设的内容与方式,为政府和企业法制工作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企业法制建设专题研究,举办学术交流或专题讲座、培训,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素质,为企业培养法律人才,全面提高依法治企水平; (六)建立纵向和横向的联系网络,及时传播国家和兄弟省区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信息; (七)积极完成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专项任务; (八)向国家、省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应予表彰、奖励的对企业经营发展有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成为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能够履行协会会员的义务; (四)在企业法制建设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个人会员应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会长审查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本章程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协会优先服务的权利; (四)要求协会对会员合法权益予以支持和保护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协会报告,并交出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超过2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规定,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修改和通过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协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超过到会三分之二的理事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会长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常设领导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超过到会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从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最长不能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一)协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执行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 2、组织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编制本会经费收支的预决算方案; 4、制订理事会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各项工作制度,检查反馈制度的实施情况; 5、筹备和安排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6、代表协会处理对外事宜。 (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主管部门资助及自筹启动资金; (二)会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各项有偿服务收入; (五)经费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协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协会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协会的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协会终止,协会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负责协会的清算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14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08年8月17日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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