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是在“安徽省建筑业联合会”和“安徽省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两会”合署办公的基础上成立的。 建筑行业的定义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界定。该标准将建筑业这一门类(E)分为房屋和土木工程(47)、建筑安装(48)、建筑装饰(49)、和其它建筑业(50)四个大类。本会章程只注明大类,其它中、小类可参阅上述标准。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66个;理事 人;常务理事70人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委托协办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的具体工作; (四)引导和推进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五)对各市建筑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国家协会在我省的有关工作,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依法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七)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编辑、出版国内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协会章程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An Hu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AH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各市、各部门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它建筑业和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组织,是在安徽省民政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联合全省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建筑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和省际合作交流,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振兴安徽省经济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建设厅、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国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省建设厅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和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委托协办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的具体工作; (四)引导和推进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五)对各市建筑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国家协会在我省的有关工作,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依法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七)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编辑、出版国内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会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3、按本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本会会员的范围为: 1、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为独立法人组织,其范围主要为: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经地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地方性行业社团和会员;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本行业社会团体; 2、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单位会员。 3、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的其它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建树,热心本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经会长批准,由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了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单位的代表,该理事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理事名额仍由理事单位另行选派、递补并报本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常务理事会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7年7月13日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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