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上市公司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安徽上市公司协会自2003年3月成立以来,经过不断的努力与完善,已经基本搭建起安徽省省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之间信息交流、沟通学习的平台,在自律、传导、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安徽上市公司协会将竭诚以为会员服务为宗旨,通过各种组织形式的运作平台,在规范自律、培训教育和增进交流等方面开展多层次多类型活动,促进全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会员管理第一条 根据《安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单位为注册地在安徽省内的上市公司或已进入辅导程序的拟上市公司。 第三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和会员执行代表各一名。会员代表须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全权委托人(须为公司董事),会员执行代表为会员单位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单位会员入会必须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安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单位登记表》,同时,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规则,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报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五条 协会受理入会申请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 申请人被批准入会后,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安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证》,正式确认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分别按《安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 会员代表或会员执行代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所任职务和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九条 会员之间倡导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第十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自律公约为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树立辖区内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良好的市场形象,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公约。由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相互监督。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第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各项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障投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信守对社会公众的承诺,接受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发生任何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规范的要求,及时修订章程。 第四条 积极推进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严格按中国证监会及安徽监管局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严格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运作水平。 第六条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条 加强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运作规则、职业道德、资本市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守法和自律水平。 第八条 自觉维护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防止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恪守会员自律公约,行使会员权力,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本公约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安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ON OF ANHUI(缩写为AHL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安徽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加强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的依法规范运作,保障和促进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在安徽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109号省地税大厦1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安徽证监局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有关上市公司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二)制定协会会员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规则和本章程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加强与安徽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对会员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评比,提高其诚信、勤勉、尽责等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搜集、整理国内外上市公司及其监管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六)组织开展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发展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组织有关的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七)开展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领域的民间国际交流; (八)对会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九)中国证监会及安徽证监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系注册地在安徽省的上市公司,进入辅导程序的拟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填写《安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单位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新入会会员费; (四)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六)对协会对其的处分要求进行听证、申诉的权利; (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权; (八)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九)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经协会催缴仍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设一名会员代表,会员代表代表会员参与协会的具体活动,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会员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代表人选。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本协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提请安徽证监局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组织机构主要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等。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三)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协会的会员会费标准; (七) 审定协会财务预算、决算;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5名,副会长可同时兼任协会秘书长职务。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证监局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15人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根据安徽证监局的提名,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和 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协会相关业务的收费标准; (十一)表彰奖励对上市公司发展及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惩处违规会员; (十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并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为便于对协会工作的指导,协会秘书长由安徽证监局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协会内设董秘专业委员会、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处的协调下,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旨在加强上市公司各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促进各专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职业操守和从业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证监局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审核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和会员自愿多缴纳的会费; (二) 有关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 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及其他经费开支; (二) 编辑、印刷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三)对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奖励; (四)其他正当的开支。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协会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证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经安徽证监局核准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证监局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安徽证监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证监局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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