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保荐代表人 |
释义 | 简介保荐代表人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债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二)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且至少参与过两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债的主承销项目,一个项目只认定两名参与人员,其中包括一名项目负责人; (三)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目前担任主管投行业务的公司高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行业务的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 2009年证监会将保荐代表人申请条件改为: (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内容:1、负责证券发行、承销项目的开发及执行; 2、与项目相关机构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进行沟通,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3、开发与维护客户关系。 职业要求熟悉经济、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法规、产品及工作规程,熟悉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知识及投行业务的新动向,擅长财务分析、企业估值和融资方案设计,具有较强的项目运作能力;具有投行团队管理经验;或具有较强市场开发能力,具有三年以上投行业务工作经验,主持或参与完成过一个以上承销项目,具有良好的从业诚信记录。 除名保荐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名单中去除: 1、被注销或吊销执业证书;2、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3 、保荐机构撤回推荐函;4、调离保荐机构或其投资银行部门;5、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名单中去除的保荐代表人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可再次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自去除名单之日起6个月的,应当重新参加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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