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滕州市国土资源局 |
释义 | 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于2002年1月,是在原市土地管理局、市地质矿产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的政府序列一级局,主要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一、概况2005年7月,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完成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由市水务部门划入,形成了目前执行土地、矿产、测绘三部法律,履行土地、矿产、测绘管理职能的工作格局。全市21个镇(街)设国土资源所,市经济开发区设国土资源分局,均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市局机关设10 个行政科室,分别是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纪检监察办公室、法规监察科、地籍管理科、规划科、土地利用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储量科;下属5个事业单位(其中正科级2个,副科级2个),分别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市地租征收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和市测绘管理处。市国土资源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由枣庄市局国土资源局管理。系统现有干部职工270人(含退休、退养),其中,局机关和事业单位114人,派出机构144 人,平均年龄38.6岁,党员201人。 二、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枣庄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枣庄市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3、对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并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协调处理土地、矿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全市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4、拟定并组织实施基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具体办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并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5、贯彻实施国家、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实施土地确权、定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6、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资源、土地市场管理和市政府收回、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按规定审核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评估、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8、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审批登记工作;依法合理划定矿界,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地质勘查成果;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9、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参与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组织实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规划;对保护措施进行监督;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查、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10、管理国家、省、枣庄市和滕州市财政拨给的地质勘查经费、耕地开垦经费和其他经费;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11、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成果;负责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和职工教育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 3、承担局各类会议接待等组织工作; 4、承担局主要工作的协调、督办和综合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综合和专题调查研究; 6、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本系统政务信息、业务宣传、新闻报道工作; 8、负责局机关内部刊物和国土资源史志、年鉴、综合统计的编写工作; 9、组织、管理、协调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 10、承担局基建、资产管理、后勤保障、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11、负责局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所(分局)的考勤、考核和表彰工作; 12、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13、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教育科 1、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党务、工会和组织人事工作; 2、组织实施对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表彰工作; 3、负责组织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全局在职人员人事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制定录用计划、办理人员入局和退休手续; 5、 负责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变动及其转正定级、退休工资的报审工作; 6、 负责办理调动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组织关系等事项的转移; 7、 负责医疗保险的报销及特殊疾病的申报、审证等事宜; 8、 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9、 负责办理局属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变更和事业单位内机构、编制增减相关手续;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法规监察科 1、拟定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文件; 2、开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测绘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组织开展系统内部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4、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推进科技进步,推广国土资源管理科技新成果。 5、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测绘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依法组织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开采和违法测绘行为; 7、负责来信来访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财务科 1.贯彻《会计法》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正确进行财务管理,执行局长“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2.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财务计划的预算,合理使用资金,正确反映单位各项预算的执行情况。 3.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库存现金和银行帐单要做到日清月结,帐款一致。 4.负责登记总帐、明细帐和往来帐项,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和决算。 纪检监察办公室 1、 协助局党组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科室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和廉政建设教育。 2、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系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局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3、?协助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和处理系统内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局党组和上级安排,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5、协助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系统内干部职工违反行政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6、受理对单位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上述人员不服党政纪处分的申诉。 7、会同有关科室对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以及各国土所(分局)进行工作效能监察。 8、负责局纪检监察方面的档案资料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 9、会同有关科室制定局纪检监察方面的有关制度、规定或实施方法。 规划科 1、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2、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其它用地指标; 3、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 地籍管理科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好全市的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及统计工作; 2、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调处,做好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应诉; 3、组织实施城区及建制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更新调整; 4、抓好地籍信息数据化管理系统的建立及应用。 土地利用科 1、负责全市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审查、汇总、上报。 2、会同有关镇、街做好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组织协调工作。 3、办理建设用地的协议出让、转让、划拨手续。 4、全市新增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6、负责拟订企业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报批。 6、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7、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建设管理。 矿产开发管理科 1、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2、对矿山企业的依法开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组织采矿权的公开出让; 4、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 5、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6、依法调查处理有关采矿争议、纠纷; 7、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 8、组织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工作; 9、组织实施对全市矿山企业的“年检”工作; 地质环境保护科 1、根据全局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及各阶段工作计划,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总结汇报。 2、组织制定有关地质环境、矿产储量、地质勘查行业的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及有关规定与草案,组织对勘查单位的监督检查,做好勘查单位的资格审查及勘查项目的年检工作,调处有关勘查纠纷。 3、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勘查规划、计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管理、登记、统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4、根据地质矿产情况,负责审核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对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别是要抓好汛期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拟定防治预案。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初步审查。 5、对矿产资源的分配、开发规划提出具体意见。负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供需形势分析研究。 6、组织申报地勘项目、保护项目依法管理全市地质勘查工作,吸引外来资金投资我市勘查工作,培育和发展地质勘查市场。参与审核中外合资、合作及外资在我市的矿产勘查项目。 7、组织行业重大地质矿产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全市地质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 8、负责全市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制定保护与治理方案。负责地质地貌景观保护的监督管理。 9、依法加强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管理。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 10、做好本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系统内地质环境储量管理人员的指导,搞好本科年度考核,对本科人员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对任前和任用提出建议。 下属机构滕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充分管理好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积极为城市建设筹措资金,经滕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滕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00年11月20日正式成立,隶属于滕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副科级单位。2004年2月升格为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对全市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二、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安排制定具体地块的土地储备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储备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 四、通过储备土地运作实施,确保政府的土地收益,为城市建设筹措资金。 滕州市土地储备实行“政府垄断、统一出让”,按照法律规定将需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进行统一储备,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中心将储备土地定期向社会统一供应。 储备中心综合科 1、负责储备土地的年度收储供应计划的制定、报批和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和定期发布土地储备信息和土地供应信息。 3、负责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发送招标邀请书,接受招标、拍卖、挂牌咨询、报名等工作。协助组织召开招标、拍卖挂牌大会。 4、协助财务科做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上缴,并协调与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的关系。 5、负责储备土地供应统计数据汇总工作和档案资料整理入档工作。 6、做好日常事务工作,组织理论、业务学习、文件的上传下达和起草工作。组织工作业绩的考核。 7、负责承办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土地收购储备一科 1、负责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储备年度计划的制定、报批和组织实施。 2、负责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增量土地和存量土地具体地块的征用、收回(收购)、储备工作。 3、负责对征用、收回(收购)储备土地进行具体地块四至范围、权属、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的前期调查、审核、确认。 4、负责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储备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意见。 5、负责对征用、收回(收购)储备土地进行具体地块进行费用评估和测算,草签《土地征用、收回(收购)补偿协议》。 6、负责批准后方案的实施,向原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分期支付收回(收购)补偿费用,属土地置换的进行差额结算。及时将征用、收回(收购)土地纳入储备。并协助做好土地储备、拍卖信息的发布和实施。 7、负责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储备统计数据汇总工作和档案资料整理入档工作。 8、负责承办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土地收购储备二科 1、负责储备土地、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前期拆迁、开发整理计划和拆迁整理费用计划制定、报批和组织实施。 2、负责对增量储备土地地上附着物清理、场地平整工作。 3、负责对存量储备土地地上房屋、建筑物拆迁工作。及时向市拆迁部门申请办理地上房屋、建筑物拆迁许可手续。确定拆迁范围、面积、期限、测算评估拆迁费用等。 4、负责签订《拆迁合同》,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进行地上房屋、建筑物拆迁,确保拆迁按期完成。 5、负责土地储备期间的宗地管理、利用。对适宜农业种植、养殖的储备土地,进行短期发包种植、养殖;对适宜商业、居住等用途的建设用地,进行短期租赁经营、居住。 6、负责准确、及时支付拆迁费用和收取土地承包金、土地租金。 7、负责储备土地的前期拆迁、开发整理数据汇总工作和档案资料整理入档工作。 8、负责承办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1、受国土资源局的依法委托,在局党组的领导和分管局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全市范围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 3、承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任务; 4、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发出责令停止通知书; 5、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法律公文制作和法律文书送达; 6、配合法规监察科做好行政复议答辩、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地租征收处 1、负责全市地租征收工作的管理,全市国有土地合同的签订; 2、负责全市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的征缴工作; 3、负责全市各镇(街)、国土所地租征收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 4、负责全市地租征收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 5、负责全市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调整; 6、全面完成局下达的年度地租征缴任务。 土地整理中心 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资源调查,负责审查、申报国家级、省级、枣庄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组织专家论证,负责选择和运作滕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国家级、省级、枣庄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组织实施滕州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负责上报全市挂钩试点项目区,组织实施旧村改造、搬迁复垦工作;参与对国家级、省级、枣庄市级和滕州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管理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负责管理、转拨国家级、省级、枣庄市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参与拟定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程及管理办法等,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调研;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测 绘 管 理 处 1、负责组织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列》及其它测绘法律法规; 2、负责编制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规划、规定; 3、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及认证管理工作; 4、负责测绘成果、成图的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和测绘成果、测绘档案、测量标志的管理及地图编制、出版、印刷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5、负责落实测绘项目登记制度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依法审核对外测绘成果,组织《测绘许可证》的年审申报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在统一管理和统筹规划的原则下,编制测绘规划和计划; 7、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行政测绘、区域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点工程测绘项目; 8、组织协调跨区域、系统的测绘技术合作,开发测绘新产品,交流测绘科技信息; 9、负责全市地图市场的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监督管理; 10、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管理维护工作; 1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它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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