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总裁的陷阱 |
释义 | 社科法律类实用图书。作者特意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发生的几十例企业家遭遇法律风险的案例,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向企业家提出18个律师提示,供企业家和律师同人参考。书中大量援引和分析了那些陷入牢狱之灾甚至引来杀身之祸的商界人士的案例,非常令人警醒! 书名:总裁的陷阱 作者:王荣利 著 ISBN:10位[721303376X] 13位[9787213033766] 定价:¥26.00 元 出版社:浙江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12-1 内容提要为了架起企业家与律师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更广泛地开拓律师服务的领域,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提高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本书结合司法案例与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问题,给企业家提出了有益的法律提示,非常可贵。并希望我们的社会在关注企业家的同时,更要关注法律。 编辑推荐律师应积极关注并参与解决社会热点问题。《总裁的陷阱》结合司法案例与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问题,给企业家提出了有益的法律提示,非常可贵。该书既为企业家聘用、使用律师指明了方向,也为律师给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开拓了市场,值得企业家和律师共同参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总裁的陷阱》结合典型案例深入研究了目前比较突出的企业家犯罪问题以及企业家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极具可读性和启发意义。该书故事性与实用性兼备,专业性与通俗性兼备,对于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值得所有企业家以及企业管理人员认真一读。 ——深圳市律师协会 几年前,我的朋友吴晓波写过一本畅销财经著作《大败局》,从经营管理角度总结那些失败企业的教训。王荣利律师最近完成的这本《总裁的陷阱》,则是从法律角度探讨企业家个人失败的原因,并提出防范的建议。虽然这本书和《大败局》的写作角度不同,但其提出的命题和《大败局》是一样重要的。尤其是书中大量援引和分析了那些陷入牢狱之灾甚至引来杀身之祸的商界人士的案例,读起来比《大败局》还要残酷,残酷得有点难以卒读。 ——秦朔 《第一财经日报》总编辑 这本书的作者王荣利律师,对企业法律事务有所专长。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从自、己的工作体会中提出律师对中国企业家的18个提示,用心良苦,体现了人民律师无私的风范,值得敬佩和学习。我坚信,企业家们如能静心地去思考、领会律师给予的提示,必将受益匪浅。 ——高国才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委、高级律师 作者简介王荣利律师,1966年出生,籍贯西安,1988年西北政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同年起先后于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海南三亚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等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01起执业于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法学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委员会委员,西北政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副会长。 目录序一:败局、陷阱与我们的未来 《第一财经日报》总编辑秦朔 序二:律师是现代企业家不可缺少的智囊 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委、高级律师 高国才 前言:关注企业家,更要关注法律 律师提示之一:做大企业不可急,身陷囹圄后悔迟 律师提示之二:打造百年老店,企业须推行法制化管理 律师提示之兰:警惕融资陷阱,当心触犯法律 律师提示之四:靠腐蚀官员发财,难免人财两空 律师提示之五:骗保发财不容易,违法犯罪不值得 律师提示之六:民营企业不是老板金库,花钱应当公私分明 律师提示之七:富豪频遭谋杀,老板应当反思 律师提示之八:老板遭遇绑架,如何寻求生机? 律师提示之九:老板遭遇不测,别把纠纷留给家人 律师提示之十:骄横跋扈不可为,谨防成为“黑社会” 律师提示之十一:老板一时冲动,当心追悔莫及 律师提示之十二:解决问题找“黑道”,当心惹火上身 律师提示之十三:“黑道”太黑,非法讨债靠不住 律师提示之十四:违法管理损失巨大,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律师提示之十五:赌博炒股买彩票,如此财会人员当戒备 律师提示之十六:企业违约,抵抗不如坦然面对 律师提示之十七:法律事务工作不可缺,法律职位妥安排 律师提示之十八:及早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稳健发展 后记 书摘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众多企业的迅速发展。20多年来,中国企业演绎了许许多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传奇故事,而许许多多的企业家也因此成为媒体和公众追捧的明星。 然而,在中国企业界这场“造富”和“追星”的运动中,存在着太多的浮躁和隐患。许多企业家小有成就之后,便禁不住来自各方面的吹捧,追求“大跃进”,盲目赶超世界多少强。但最终,当“大跃进”建立在违法乃至犯罪的基础之上时,“大跃进”就变成了“大灾难”,甚至老板还要身陷囹国,企业也迫不得已“城头变换大王旗”,令人感叹不已。 20世纪90年代,曾经号称“中国内地首富”的牟其中,最终以信用证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走进了监狱。21世纪初,又一位《福布斯》评选出的中国内地第二富豪、号称个人财富达75亿元人民币的荷兰籍华人杨斌,以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6项罪名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30万元人民币。杨斌控股的两家公司也分别构成单位犯罪,共被判处罚金600万元人民币。 杨斌的罪名之一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其犯罪事实有两宗:一是为注册成立欧亚实业公司,通过别的公司“走账”7150万元人民币,并伪造价值115万美元(折合920万元人民币)的温室设备发票及4份完税证明,骗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收到投入资本金8400万元人民币的验资报告,领取了公司营业执照;二是为注册成立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利用其担任香港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的便利,从香港联合银行有限公司汇给上述公司设在中国工商银行沈阳新北支行的外币资本金账户1.255亿港元,资金入账后记入实收资本账目,数日后便均被转入欧亚农业公司的银行账户。随后,他用银行进账单等相关票据及记账凭证进行验资,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了一份内容虚假的验资报告,并伪造了三份验资报告,为4家公司领得了营业执照。P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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