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综合所得税 |
释义 | 综合所得税概述综合所得税,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综合征收。这种税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服从程度高,征收机关征管手段先进、工作效率高。综合所得税最先出现于德国,现为世界各务普遍采用。 中国台湾的综合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课税对象确定采取属地原则,只对来源于台湾地区的所得征税。计税所得包括: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等。按综合所得额减除规定扣除额后计算征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级距为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下,税率6%;最高级距为300万元以上,税率40%。 台湾的综合所得税法所得税法 1.凡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之个人,应就其台湾地区之来源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 2.非台湾地区境内居住之个人,而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者,除另有规定外,其应纳税额,分别就源扣缴。 居住者应于次年度5月1日到5月31日以结算申报方式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于办理结算申报时,应将其配偶及扶养亲属的所得、免税额及扣除额合并申报。 免税额与扣除额纳税义务人可以按规定减除其本人、配偶及合于规定扶养亲属的免税额。纳税义务人本人及其配偶若年满70岁,则免税额增加50%。例如申报2004年 度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人、其配偶及其扶养亲属的免税额为新台币74,000元,若其扶养亲属有超过70岁者,其免税额则为新台币111,000 元。纳税义务人除了可以就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两者择一减除外,并可减除特别扣除额。下列为申报2004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之额度:(若列举扣除额各列报项目的金额于法定限额内合计超过标准扣除额时,采用列举扣除额对纳税义务人会比较有利。) 标准扣除额纳税义务人单身者扣除44,000元;夫妻合并申报者扣除67,000元。 列举扣除额1. 捐赠:对于经向主管机关登记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总额,最高以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的20%为限。但有关国防、劳军的捐赠以及对政府之捐献则不受此金额限制 2. 保险费: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劳工保险以及军、公、教保险的保险费,每人每年扣除金额以不超过24,000元为限 3. 医药及生育费: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的医药费及生育费,以给付予公立医院、公务人员保险特约医院、劳工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为限,但若接受保险给付则不得扣除 4. 灾害损失: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与扶养亲属遭受不可抗力的灾害损失,但若接受保险赔偿或救济金则不得扣除 5. 购屋借款利息:纳税义务人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金额以300,000元为限,但申报有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者,其申报之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金额应在购屋借款利息中减除;纳税义务人依此项规定扣除购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为限 6. 房屋租金支出: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与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在台湾地区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金额以120,000元为限,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则不得扣除 特别扣除额1. 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额: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扶养亲属财产交易损失,每年度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之财产交易之所得为限;若当年度没有财产交易所得可扣除,或不够扣除者,得以后续三年度内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之 2. 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及与纳税义务人合并计算税额报缴之个人,若有薪资所得,每人每年可扣除75,000元,申报之薪资所得未达75,000元 者,就其薪资所得额全数扣除。配偶依规定分开计算税额者,每年扣除75,000元,其申报之薪资所得若未达75,000元,则就其薪资所得额全数扣除 3.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及与其合并报缴的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于金融机构的存款、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利息、储蓄性质信讬资金的收益,合计全年不超 过270,000元者,可全数扣除,超过270,000元者,以扣除270,000元为限。但依邮政储金法规定免税的存簿储金利息,以及所得税法规定分离 课税的短期票券利息则不包括在内 4. 残障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与其合并报缴的配偶及受其扶养的亲属如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3条规定的残障者,及精神卫生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病人,每人每年可扣除74,000元。 5. 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的子女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学费每年得扣除25,000元,但空中大学、专校及五专前三年、以及已接受政府补助或领有奖学金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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