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滋主人丁永不加赋 |
释义 | 清代康熙朝(1662~1722)对赋役制度的改革措施。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数为准,此后溢出之丁不再承担丁役。征收税款的基础是按人头收税,人口愈多,则地方上缴的税愈多。这种设计造成的后果,是地方官吏不愿意(同时统计技术上也有限制)据实上报人口,因为报得愈多,税就得缴得愈多。康熙永不加赋的政策就是把各地方按耕地面积上缴固定的税金,与人口数无关,借以鼓励地方据实上报人口──因为人丁兴旺是所谓太平盛世的表征。 明清徭役制度演变明初徭役由各地官衙按照户丁向民户直接金派,征发实物,课征货币的极少。明中叶以后,各地差役陆续改为雇役,实物征发也改为货币缴纳;徭役正在逐渐转化为赋税。清代继续这种改革,到康熙末年,州县基本上已不再佥派经常性差徭。所征代役银两,称为徭银或丁银,按照人丁征课。但所谓人丁各地并不一致,有的地方以地亩折算人丁,丁银按地亩计征。因此,丁银既不是徭役,也不是真正的人头税。 滋主人丁永不加赋丁银税额固定五十一年二月二十九,康熙帝向大学士、九卿等宣布将丁银税额固定、不再增收的主张,准备命令各省督抚将现行钱粮册内有名丁数永远作为定额,不再增减。对以后新生入丁(即“盛世滋生人丁”)不征钱粮;而丁银并不按丁计算,丁多人户也只交纳一丁钱粮。经大学士、九卿等议定,此后编审人丁依照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新增者永不加征赋税。五十二年又颁布诏谕加以说明。这一改革表明丁银税额业已固定,其征收也不以人丁数量为根据。因此,丁银是和人头税迥然不同的另一种赋税。然而原来以户丁为对象的征收方式并没有改变。五十五年户部在研究编审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时,除“照地派丁”外,仍实行“按人派丁”,即一户之内,如果减少一丁,又新添一丁,以新添抵补减少;倘若减少的有二三丁,新添的不够抵补,则以亲族中丁多人户抵补;如果还不够,以同甲同图中粮多人户顶补。抵补之后的余丁才归入滋生人丁册内造报,所以“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办法施行后,又出现了新增人丁不征税,旧额人丁不减税的矛盾;而且,斩增人丁很多,用谁来补充旧丁缺额,也很难做到苦乐平均。 摊丁入地此后不久,雍正朝(1723~1735)就在全国各地普遍实行了摊丁入地的改革。这样,丁银才成为消除了徭役性质和人丁关系的、并且以土地为征收对象的赋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实际上为雍正朝实行“摊丁入地”奠定了基础,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徭役向赋税转化的重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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