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主任医师 |
释义 | 主任医生(Chief Physician)是医生职称的一种,当前是医生职称中的最高级别,属于正高级别。简称为“主任”。一般冠以姓氏,例如:李主任。医院中,需与“科主任”相区分。科主任,是指医院某科室的行政主任,并非指职称;而主任医师是职称名,其级别相当于医学院校的教授。部分主任医师,同时也被评为“教授”职称,承担一定的科研与教学任务。 基本简介医师职称分住院医师(助教) 主治医师(讲师) 副主任医师(副教授) 主任医师(教授) 主任医师职责1、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训与理论提高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制度,认真完成本职要求的病历等各项医疗记录。 2、定期查房并亲自参加指导急、重、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与特殊疑难和死亡病例的讨论、会诊。 3、指导本科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基本功训练。 4、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参加门诊工作。 6、运用国内、外先进经验指导临床实践,不断开展新技术,提高医疗质量。 7、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8、指导全科结合临床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9、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和管理制度。 主任医师晋升条件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主任医师 - 医院中,需与“科主任”相区分科主任,是指医院某科室的行政主任,并非指职称;而主任医师是职称名,其级别相当于医学院校的教授。 部分主任医师,同时也被评为“教授”职称,承担一定的科研与教学任务。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第一条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 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 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 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才; 第五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 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 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 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才; 4. 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主管护师: 1. 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2. 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1. 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 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 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士、护士: 1. 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 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 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见习员、护理员: 1. 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几点说明 1. 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 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 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 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 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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