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主权有限论 |
释义 | “主权有限论”。美国政府认为,凡是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家,准许恐怖分子在自己领土上开展恐怖活动的国家,以及专制政权践踏本国公民最起码权力的国家,都不可能指望得到国际法所赋予的主权的完全保护;这些国家的主权是有限的;为了消除危害世界的隐患,美国就应采取一切手段进行干预;美国采取一切手段进行干预的权力是无限的。美国国务院政策计划办公室主任查理德·哈斯认为,“在各国拥有的主权当中,应附带不能杀害本国国民和不支持恐怖行动等一系列义务。不能实现这一义务的国家应被剥夺主权和不被干涉的权力。美国等其他国家应被赋予进行干涉的权力。”(注:[美]《纽约人》杂志2002年3月号。)这一理论实际上是推行“人权高于主权”、“反恐高于主权”,借人权和反恐之名行谋求霸权之实。 勃烈日涅夫主义中的一条“布拉格事件”后,为了替自己的侵略行径辩解,勃列日涅夫抛出了所谓“社会主义大家庭论”、“有限主权论”和“国际专政论”等理论。1968年11月勃列日涅夫在波兰统一工人党第五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当某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转向复辟资本主义方向的时候,当出现了对 这个国家社会主义事业的威胁、对整个社会主义大家庭安全的威胁的时候,这就已经不仅仅是这个国家的人民的问题了,而是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共同的问题和关心的事情”,苏联就有权对这个大家庭成员采取军事行动。苏联报刊也大肆宣传,“大家庭的利益”是“最高主权”,而一国的主权是“有限度的”,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大家庭”有权“决定”大家庭成员的“命运”,其中“包括它的主权命运”等,这就是所谓的“有限主权论”。根据这一理论,除“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家长”——苏联以外,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权都是有限的,谁要试图抛弃苏联模式,走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都是苏联所不能允许的,苏联必须加以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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