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释义 |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及具体办法;拟定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政策性文件;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领导班子、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依照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对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罚;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考核、审计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应由专门部门或机构监督的除外),并依法对国有资产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 (六)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 (七)依照规定代表市政府向出资的部分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并负责其日常管理。 (八)负责与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对接合作工作。 (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委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委机关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委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承担委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干部科承担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推荐、考核、任免及企业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市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承担考察推荐所监管企业董事(含外部董事)、监事人选的工作;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承担市属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承担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文件的工作;承担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工作;承担指导与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承担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四)业绩考核与分配科拟订并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承担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的工作;提出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并拟订考核标准;牵头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工作;承担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的工作,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意见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的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案;承担审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的工作。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科拟订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务监督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日常动态监测的有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有关工作;承担管理和协调所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工作;承担全市国有资产统计分析的工作;承担指导所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履职管理的工作。 (六)产权管理科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国有(集体)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承担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的工作;承担建立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承担组织所监管企业产(股)权合作的商务谈判工作;承担授权范围内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市属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拟订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性投资者、产权(股权)和资本合作的政策措施及具体方案;承担指导和监管企业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工作。 (七)改革改组与规划发展科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承担指导所出资企业结构调整的工作;承担所出资企业范围调整和名单管理的工作;承担所出资企业的章程管理工作;承担审核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工作;承担对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承担监管企业项目投资的管理工作;承担联系新型工业化的工作;承担指导所出资企业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的工作;协调解决所出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公司企业的建议,承担指导企业集团组建的工作;承担指导国有企业制度建设的工作;拟订所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担指导所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下岗职工的安置及维稳工作;拟订所出资企业机制转换、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承担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科承担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工作;承担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监事会和内部审计的工作。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人员编制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其中:主任1名,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科长(主任)9名(含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科长(副主任)8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在委机关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内。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 其他事项(一)撤销原市国资委内设的资本合作科,将其行政职能划入市国资委的相关科室,将其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划入市资本合作处。 (二)调整后,市国资委领导和管理的事业单位有: 1.市资本合作处(加挂市央企对接办公室牌子),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6名。 2.市机械工业研究所,正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5名。 3.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6名。 4.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0名。 5.市化工研究所,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6.市电子研究所,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 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市国资委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企业行业管理、联系协会、下岗职工就业的有关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国资委配合;在经济运行方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市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市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 (五)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 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省、市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政策规范草案的拟订要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六)市国资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分工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国资厅分配〔2003〕34号)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履行政府对全市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职能,拟订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依法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包括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和工资分配政策进行指导。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监管企业的收入分配工作,并对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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