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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庆模具协会
释义

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简称重庆模协)成立于1985年,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由重庆市模具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社会组织,目前拥有核心会员单位一百多家。协会主管机关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重庆市民政局,接受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协会简介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进行行业调研、落实行业规划;进行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会刊;进行行业会展组织;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培训技术人才;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单位承担大型、综合性项目。

重庆模协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把会员组织起来,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政策,调动一切有利因素,发挥行业的集体力量和优势;推进模具工业的改革发展与技术进步,促进模具的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提高模具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模具行业的社会地位,从而推动本市模具工业的发展。

近年来,重庆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汽车摩托车工业、装备制造、电子通讯、船舶、电器等领域进一步发展,为模具企业做大做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2009年,重庆市模具工业产值已达到35亿元,从业人员约4万人,规模以上模具企业93户,规模企业模具年产值达18.3亿元,固定资产总值超过30亿元,模具商品化率达到58%。重庆市具有模具技术、模具技能型人才不同层次的教育资源优势,建立了丰富的多层次模具专业人才培养体系。重庆地区模具市场更是前景诱人,预计到“十二五”末,以汽车工业和IT产业为带动的重庆模具市场年需求量将超过120亿元。

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愿与社会各界携手,致力于重庆模具事业的健康发展,致力于重庆工业的强盛发达。

本届理事会会长邓成忠,秘书长赵青陵。

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

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于2009年10月15日在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召开。共有协会87位会员单位代表参加大会。

大会由赵青陵秘书长主持。重庆元创陈振丰致贺词,宣读兄弟协会和友好单位祝贺信;董键副会长代表六届理事会向大会作了工作报告,对四年多来的工作进行了归纳总结,对下届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渝江新高黄国顺作财务工作报告;川汉模具郭川汉作理事单位推荐名单产生说明。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后,数码模田军召集七届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韦家赈副会长对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章程作了修改说明报告;陈毅明副会长作了关于会费标准与交纳办法的修改报告;邓成忠会长代表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发表就职演说。市汽车办陈四维处长和市经委朱望处长最后总结发言。

全体与会代表对理事长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协会章程修改说明报告、关于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的修改报告等文件进行讨论审议,对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会长及秘书长推荐的候选名单进行了酝酿和推敲,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圆满地完成了理事会换届改选任务,选举产生了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及领导成员。现将会议决议纪要如下:

1、同意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2、同意第六届理事会财务报告。

3、按照协会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选出47家单位为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理事单位名单另附)。

4、在随后召开的七届一次理事会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协会会长邓成忠,以及6位副会长田军、郭川汉、韦家赈、陈振丰、陈毅明、黄国顺。

5、聘任赵青陵同志担任协会秘书长。

6、决定由田军副会长兼任冲压模具委员会主任;郭川汉副会长兼任压铸模具委员会主任;陈毅明副会长兼任塑料模具委员会主任;周杰担任专家委员会主任。

7、原则通过《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有关个别文字和提法,根据会员代表的意见,请协会秘书处修正。

8、批准 “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9、关于协会工作,会议要求新一届理事会及秘书处根据理事长工作总结报告中的建议及会员代表大会对协会工作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加强团队精神,搞好组织建设,逐步实现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老、中、青相结合的格局,严格遵循协会章程和宗旨,拓展服务功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把协会办成“会员之家”,更好地做好“双向”服务。

会议认为,这几年模具工业生产形势和市场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何加强模具企业的联合协作、如何提高企业竞争力、如何使企业走向国际化的发展轨道,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是每个会员单位共同关心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在新一届理事会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各项工作,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以带动全行业的发展,为实现重庆模具工业的振兴目标而奋斗。

大会圆满成功!会后大家合影留念。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简称重庆模协),英文名称CHONGQING DIE &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QDMA)。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本市模具行业从事模具工业生产、经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有关科研机构、教育培训院校等自愿组成的跨部门的全市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社会组织,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把会员组织起来,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行业的集体力量和优势,推进模具工业的改革发展与技术进步,促进模具的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提高模具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模具行业的社会地位,推动本市模具工业的发展。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和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还接受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重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国内外客商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管理与行业有关的任务,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助手作用;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模具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沟通信息,为推动本地模具工业的振兴和发展服务。

第七条业务范围:进行行业调研、落实行业规划;进行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会刊;进行行业会展组织;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培训技术人才;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单位承担大型、综合性项目。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情况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目标和对策。协助政府编制模具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提出改革方案。

(二)为规范行业活动,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制订、执行、修改行业规约及其他有关指导性文件。

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行业规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三)协会将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四)研究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代表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订、修订和宣传、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不断提高本市模具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与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水平。

(六)组织模具行业经济与技术信息网络,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七)开展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对国内外模具市场进行调查预测,培育和发展本市模具市场,协调模具和模具标准件内外销价格,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推广科技成果,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交流和推广,推动模具行业的技术进步。

(九)与国内外对口企业单位及团体建立联系,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和贸易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模具与相关行业的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十)组织对模具管理人员、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推荐出国学习和培训人员,组织行业人才交流,组织职称评定,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十一)开展行业技术质量、价格等的论证、认证、鉴定和仲裁工作,组织行业产品评审、评选、表彰、奖励等活动。

(十二)根据行业的发展需求,逐步承担起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工作。

(十三)协调推进模具国产化工作,组织模具国产化经验交流和推广以及国产化模具的评审工作。

(十四)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及时向政府和会员通报行业情况及信息。

(十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采取有关保障措施的申请。代表行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活动;代表行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十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工作以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行业和模具企业及个人的利益;本协会有义务在行业内开展反欺诈工作;

(三)本会不以协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中,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执照的模具企业以及与模具有关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团体等。单位会员要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会员的代表;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愿意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聘请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向政府部门提出的重大建议和报告;

(十二)审定理事的增补和调整;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各会员主要以参加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为参加协会活动的主要形式。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统一名义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本会办经济实体的收入按规定上缴部分;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票决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根据上述原则,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报酬及旅差费;

(二)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三)为执行本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

(四)资料、刊物的印刷和专业书籍的购买费用的支出;

(五)外事活动经费;

(六)参加有关组织应缴纳的费用;

(七)对为协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支出;

(八)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得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会章程经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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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1: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