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英藏西姆拉会谈 |
释义 | 英国殖民者炮制的干涉中国内政、策划西藏独立、阴谋侵占西藏的会议。会议于1913年10月~1914年7月在印度的西姆拉(今喜马偕尔邦境内)召开。 简介英国殖民者炮制的干涉中国内政、策划西藏独立、阴谋侵占西藏的会议。会议于1913年10月~1914年7月在印度的西姆拉(今喜马偕尔邦境内)召开。与会者包括中国中央政府的代表、西藏宣抚使陈贻范,中国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 、十三世达赖特使伦钦夏托拉,英国政府代表、英印殖民政府外交政务 秘书H.麦克马洪。 基于策划西藏独立的目的,麦克马洪在会议期间提出划分“内藏”、“外藏”和中国内地与西藏之间的界线问题 ,即所谓“中藏边境事宜”。麦克马洪和伦钦夏托拉又在会下私自商讨不丹和缅甸间的中印东段边界走向。麦克马洪提出一条边界线,画在比例为1英寸(1英寸=2.54厘米)等于8英里(1英里=1.6093千米)的地图上。1914年3月24日 ,伦钦夏托拉背着中国中央政府的代表在德里同麦克马洪秘密换文,接受了麦克马洪提出的上述边界线。秘密换文中未就麦克马洪线走向作任何文字说明,亦未提出划线依据。 麦克马洪为会议准备了一份备有附图的条约草案。该图用蓝线标明拟议中的内外藏界线,用红线标明中国西藏地区同内地的分界线,并将红线南端延伸成弧形,用秘密换文中的麦克马洪线取代了中印东段边界的传统习惯线,因而将中印边界东段边界线悄悄向北推移约96千米。该线西起不丹边境,向东延伸,在中印东段边境地区,把历来属于中国、面积达9万平方千米的地区划归英属印度。麦克马洪利用这种欺骗手段将麦克马洪线塞进西姆拉会议条约草案之中,并诱使陈贻范在条约草案和附图上“画行”(即草签)。陈当即声明,正式签约需在接获中央政府命令后方可进行。中国中央政府电饬陈贻范不承认麦克马洪同伦钦夏托拉秘密签订的一切条约和文牍,并立即声明取消草签。麦克马洪亦承认 ,未能使中国政府“正式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于近期否认会议合法性。 会议内容1914年,中国政府提议在伦敦召开会议,合理解决西藏问题。当时,因英国殖民势力已完全控制了西藏地方政权,因此英国在同意召开“西藏问题会议”的同时,要求西藏地方政府也派代表与会,并将会议地点定在印度的西姆拉,这就是所谓的中英藏“西姆拉会议”。会上,英方代表亨利·麦克马洪在一张地图上随意划了一条线,将中国一块约 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划归印度,并逼迫中国谈判代表陈贻范在未经清政府同意的情况下,签署了条约草案。 “麦克马洪线”在法律上是非法的,在划界的原则上也很随意,因此并不符合任何一条划界原则。印度政府事后曾称“麦线”符合分水岭原则,但分水岭原则仅是划界中考虑的一个原则,种族、文化原则比分水岭原则更具重要性。何况“麦线”将阗河水系和雅鲁藏布江水系拦腰切断;从地理上讲该地区南北坡度不大、易于通行,是连接中国新疆和西藏的唯一通道,而再往西行却是高耸入云的喀喇昆仑山脉,极难通行。因此,“麦线”也不符合分水岭原则。这一点,就连印度政府后来也并不否认。 由于“麦线”的非法性,使得这个边界线的炮制者不敢公开承认它的合法存在。1929年英印政府出版的《艾奇逊条约集》,承认中国代表未在条约上正式签字。此后20年中,英国《泰晤士报》出版的地图集中也未标出“麦线”,中印边界仍然是在喜马拉雅山南麓一线,这同中国的主张完全一致。 1935年,英印政府在《艾奇逊条约集》中收入了《西姆拉条约》,并在《泰晤士世界地图集》上画出了“麦线”的具体位置。新版《艾奇逊条约集》第十四卷,实际出版于1937年,但为遮人耳目,他们弄虚作假,冒充是1929年版本,而将最初版本全部收回销毁。幸运的是,初版《艾奇逊条约集》尚有一本存于哈佛大学图书馆,由此使英国政府作伪证的罪行,昭然于天下。 “麦线”位置虽在地图上标出来了,但英印当局并不敢将其作为中印正式边界,而是注明“未经标界”。就连后来(1938年)印度测量局发行的西藏地图,也仍标明“麦线”以南的达旺属于西藏。即使是1946年出版的尼赫鲁《印度的发现》一书,仍然标明印度的边界位于喜马拉雅山南麓。 因为他们内心清楚,这种在书本上偷偷摸摸做手脚的行为不光彩,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本否认不了西藏地方政府对达旺长期行使行政权力的客观事实。所以不久,印度便对达旺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并向当地居民征收赋税,但当印度巡逻队到达达旺时,西藏地方政府立即向英方提出抗议,要求英方人员撤走。最后,英国殖民通过武力赶走了西藏地方当局的管理机构,在达旺等地建立了他们的哨所。“麦线”的炮制,实际成为中印边界争端的另一起因。 会议进程背景英国在十九世纪中叶控制了整个印度之后,又进一步步步进逼,力图攫取青藏高原,进一步称霸世界。于1888、1903年两次发动了侵略西藏的战争。1904年攻陷拉萨,大肆烧杀抢掠,迫使清朝中央政府和拉萨地方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拉萨条约。拉萨条约第十条,实际上宣告西藏为英国的独占势力范围。 弱国无外交。1913年,英国又进一步胁迫中国中央政府同意在印度的西姆拉举行中、英、藏三方会谈。西姆拉会议于1913年10月13日在印度的西姆拉召开。1914年7月3日,会议破裂。出席会议的英方首席代表是英属印度政府外交秘书亨利?麦克马洪,中方首席代表是中国中央政府驻藏宣抚使陈贻范,西藏地方当局首席代表是首席噶伦伦钦夏扎。 西藏条件在会议开始前,英国代表通过威胁利诱将西藏代表牢牢控制在手中。会议一开始,西藏地方代表伦钦夏扎果然按照事先与英方商量好的计划,首先提出了六项要求。它们是:(一)今后中藏互不干涉对方之权利,确定西藏为独立国家,达赖喇嘛为西藏之政教君主。中英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4月27日)在北京签订条约时,因无西藏代表 及其盖印,故而无效。非三国所宜遵行者(按:1906年中英条约承认中国在西藏享有主权)。(二)中国和西藏的边界,东北以西宁所属梅如岗立石处为界,然后沿东自马钦绷然雪山的河水向东迄于黄河头曲;东南以建昌的白塔为界。具体的边界是;北为昆仑山、阿尔旦达山、沿柴达木岭至荷西里岭,自巴康妥山岭至青海北面之巴拿马噶宋地方,经中国的甘肃省边界;旋折向南转经东南,包括果洛、霍尔科(即甘孜一带)瞻对(今四川新龙县)、四川与云南之交界处,又循西藏边界向西至日玛山(红山)为止。近期被汉方逐步侵占的这些地方,新取名为西康。上述诸境土地系归属西藏,居民亦系藏人,今后咸归西藏政府所有,历年所收税款亦应退还西藏政府。(三)有关英藏通商方面,西历1893年12月5日及1908年4月20日订立之条约,由英国政府与西藏政府磋商,进行互利修改,不与中国相干。(由)由于以往互生恶感之两民族将来杂居一地必多龃龉,中国既不在西藏征税,中国官兵驻藏将扰西藏政府、百姓众生,为目前及长远相安之计,今后不准中国大臣、官员、军队、百姓等入藏侨居。中国商人非持有西藏政发给之护照者,不得入藏。(五)第十三世达赖喇嘛曾前往蒙古传播佛教,并与僧徒有约;其活佛哲布尊丹巴的转世法身,下属法师,官员派充,所有委派之下发,悉由达赖喇嘛继续行之。蒙古、中国有僧徒入藏及以财物布施寺院者,蒙古、中国地区之佛教僧徒尊达赖喇嘛为教主者,仍一律按旧规行之。(六)中国官兵、百姓勒索、抢掠西藏政府之财物,掠取瞻对各县之物资、税款,对德格地方的藏政府百姓及尼泊尔、拉达克商人等之屠杀、财物之抢劫、房屋之焚烧毁坏等,西藏不能受此亏耗,中国应立字据尽速予以赔偿。 中方条件伦钦夏扎提出的上述要求,实际上是想把西藏、青海和四川西部的大片领土从中国分割出去,制造“独立”,使之成为英帝国主义的殖民地。陈贻范对此当然不能同意。他请示北洋政府后提出一个共有七条内容的提案。其内容如下: (一)缔约各方一致同意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对此,西藏政府与英国政府不得制造纠葛。过去中国对西藏之统治西藏仍需照旧予以尊重。对此,英国政府应作出承诺。中华民国允准不将西藏改为中国的行省。英国政府亦不得将西藏或西藏之部分地区划入英国范围。 (二)中华民国政府得委派长官一人常驻拉萨,其权限与待遇仍按旧例;并得设卫队2600名,其中1000名驻扎拉萨,其余1600名由该长官斟酌分驻各处。 (三)西藏在外交、军事方面均应按中国之指示办理,非经过中国政府同意,不得与任何外国进行交涉。但根据1904年9月7日英藏条约第5款所载(并经1906年中英“藏印续约”所肯定),对英国商务委员与西藏官员会晤有关商务事宜等,不予限制。 (四)西藏官员、百姓因心向汉方而身遭监禁,产业被封者,西藏允许一律释放、给还。 (五)西藏方面所提之第五项要求,可以进行商谈。 (六)前订之通商条约,即1893年12月5日及1908年4月20日之通商章程条约,如需进行修改,应由缔约各方按照1906年4月27日中英“藏印续约”第三款之规定商议修改。 (七)关于中藏边界,现附上表明大体界线的略图一份。 这七条方案基本上否定了“西藏独立”的意图。由于两个提案相差较大,引起激烈争论。这时英国代表也按事先商定的作法,以中国调解人自居,提出了所谓的“折衷”方案,把中国藏族居住的所有地区都纳入他的讨论范围,将其划分为“内藏”和“外藏”两部分。“内藏”包括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的藏族居住区,由中国政府直接管辖;“外藏”包括西藏和西康西部地区,实行“自治”。这个“折衷”方案的目的,实质上是妄图先行将“外藏”从中国分割出去,将其置于英国控制之下,以西藏“自治”为名,行西藏独立之实。 英方“调停约稿”西姆拉会议所公开宣称的目的本来很明确。用英国人的话来说,就是“试图就中国和西藏边界诸事项获得一个解决办法”。于是英国代表,以调停中藏两方争执为由提出了一个“调停约稿”。该约稿共十一条,其主要内容有: (一)英国和中国双方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并承认外藏进行自治。中国承诺不将西藏改为一个行政省,英国承诺不秉并西藏或其任何一部分。 (二)中国承诺不向外藏派驻军队和文武官员,并且不在外藏建立殖民地。英国承诺不向西藏派驻文武官员(据1904年英藏条约所派人员除外)和部队(商务代理卫兵除外),并且不在西藏建立殖民地。 (三)中国和西藏承诺不在彼此之间或与任何其它国家(英国除外)进行有关西藏的谈判或签订协议。 (四)1893年和1908年西藏贸易章程从此作废。西藏承诺与英国重新谈判,为外藏签订新的贸易章程。 (五)英国驻江孜代理及其卫队在必要时可以访问拉萨。 (六)为此条约之目的,附图上的红线和蓝线分别表明西藏的边界及内外藏的分界线。西藏政府在内藏仍保有选择和任命各寺院活佛及管理一切宗教事务的权利。 会议结果根据这些内容,英国实质上是企图把西藏变为它的保护国。对此,陈贻范当然不会赞同。在开始谈判时,中方不同意使用内外藏的提法,但在英方的压力下,中方代表不仅同意了这一提法,而且对内藏范围一再让步,后退三千余里。但是由于全国人民反对,袁世凯政府始终不敢放弃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对此,英方不是对正式条约草案的本文内,而是在附件上加写了“西藏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一词语,作为让步,要求中方签署条约。陈贻范仍不同意,英国代表麦克马洪乃以最后通牒的口吻说,如中方再不接受英方草案,即宣布会议破裂,英国则将条约草案中之第二条和第四条全部删去(即有关中国在西藏享有宗主权和可派大员驻拉萨并带300人以内卫队的条款),直接与西藏订约。在此情况下,陈贻范为不使中英关系破裂,被迫于1914年4月27日在条约上草签,但声明草签与正式签字不同,他必须请示中国政府批准后才能正式签署。当时英方也表示同意。在英方拟订的条约草案为国人知道后,全国各地群起反对,尤以四川、青海、新疆和云南等省最为激烈。袁世凯政府感到众怒难犯,便一方面指示陈贻范不要正式签字,一方面向英国驻华使馆递交一项备忘录,声明陈贻范的草签只是他个人行为,是无效的。1914年7月3日陈贻范在最后一次三方会议上宣布了中国政府的训示:拒绝在所谓“西姆拉条约”上签字,并且发表声明:“凡英国和西藏本日或他日所签订的条约或类似的文件,中国政府一概不能承认”。中国政府同时将此立场照会英国政府。会议终于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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