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释本 |
释义 |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 版本信息丛书名: 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 点击查看大图作 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 版 次: 2 页 数: 100 印刷时间: 开 本: 大32开 I S B N : 9787503673641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经济法 >> 土地法 内容简介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 (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从事相关立法工作的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 (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 (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4)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精彩书摘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所有制形式 第三条 基本国策 第四条 土地用途 第五条 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守法义务、检举控告权 第七条 奖励女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 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女 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经营、管理女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保护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一) 第十五条 承包经营(二)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 规划要求、期限 第十八条 规划权限 第十九条 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 土地用途 第二十一条 分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三条 综合治理 第二十四条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修改规划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 第二十八条 土地等级评定 第二十九条 土地统计 第三十条 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一奈耕地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耕地耕作层 第三十三条 耕地总量减少 第三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五条 改良土壤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第三十七条 闲置、荒芜耕地 第三十八条 土地开发 第三十九条 开垦条件 第四十条 开垦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三条 用地申请 第四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特批 第四十六条 土地征收公告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征收补偿 第四十八条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四十九条 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公布 第五十条 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型工程征地 第五十二条 审查可行性报告 第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申请批准 第五十四条 使用权取得方式 第五十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五十六条 建设用途 第五十七条 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乡村建设用地规划及审批 第六十条 乡镇企业用地审批 第六十一条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 宅基地 第六十三条 使用权转移 第六十四条 禁止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 检查机关 第六十七条 监督措施 第六十八条 出示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合作义务 第七十条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案件移送 第七十二条 上级监督下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非法转让土地、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责任 第七十四条 非法占用耕地责任 第七十五条 拒绝复垦土地责任 第七十六条 非法占用土地责任 第七十七条 非法建住宅责任 第七十八条 非法批准责任 第七十九条 非法侵占征地费责任 第八十条 拒还土地责任 第八十一条 擅自转移土地使用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不拆除责任 第八十四条 渎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三资企业 第八十六条 生效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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