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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宁国市医药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宁国市医药行业协会成立于2007年8月,为我市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是本市医药领域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

我市共有药品生产(含医药包装、医疗器械、药用辅料、中药材等)企业8家,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00余家,药品使用单位310余家。协会现有会长一名,副会长7名,理事单位40家,其中常务理事单位17家,目前为止,已发展个人会员100余名。

协会以“服务”为宗旨,坚持“面向行业、多做实事”的方针,“与政府同步、与企业同心”协会理念,“诚信、亲和、共进”的协会精神和“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有事必办”的工作行动力。开展与行业发展有关的调查研究,提供政策法规信息咨询服务;组织行业法规、专业知识、GSP认证和岗前教育培训;参与药械监督管理,整顿药品市场秩序;进行经营战略研讨;探索国内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制订行规行约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正当权益以及促进行业改革与发展。

协会不定期开展学术活动、知识培训、技术比武,举办产品展示,参与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向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信息。协会还不定期围绕医药市场发展趋势和行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信息交流,为把握趋势,统一认识,增进共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宁国市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医药行业包括化学药品原料与制剂、中药材及中成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品包装与容器、医药中间体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连接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关于发展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从而促进医药行业和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收宁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宁国市宁城中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为企业服务、协调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医药行业管理。

具体包括:

(一)开展本市医药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作为行业统计的辅渠道,进行本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本行业的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以及本行业发展动态,编辑出版协会会刊、简报;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委托,承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宣传、推动及有关工作,参与行业内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以及工商年检的前期咨询论证工作;

(四)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业企业申报产品定价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提出产品定价的建议,参与市场价格监测、专家评审和听证等活动,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五)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本行业规划,对本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推荐行业内优秀企业和著名商标与名牌产品,参与行业内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生物技术、现代医药的产学研结合及产业化工作;

(七)组织人才、技术和职业培训,进行技术、管理咨询,开展技术比武和优质服务竞赛活动;

(八)举办本行业产品展示会、展销会、博览会、新闻发布会等。参与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

(九)开展与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发展本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从事医药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受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自愿参加;

(二)个人会员应是在医药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企业领导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企、事业统计资料;

(五)自觉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六)按期交纳会费,会员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减免会费者,须报经本协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全体会员单位的1/5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决定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特殊情况下,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四条一、三、五、六项及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由会长召集。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药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丰富经验;

(三)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如超过最好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二十九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条: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原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各种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2007年8月15日经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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