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
释义 | 1957年12月23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8次会议决定接受《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作了如下保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机动船不受海上避碰规则的约束。为了保障中国非机动船舶在海上航行的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于1958年8月16日由中国交通部和水产部联合颁布。1975年和1980年中国先后接受《1960年海上避碰规则》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仍作上述保留,继续执行本暂行规则。暂行规则共10条,主要内容为:在两帆船相遇时顺风船应避让逆风掉樯的船,船尾受风的船应避让其他船舷受风的船;在航的非机动船仅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非机动船在海上遇难时应将衣服张开挂上桅顶以示求救等。 第一条 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都应当遵守本则。 在港区内航行的时候,应当遵守各该港港章的规定。 第二条 非机动船在夜间航行、锚泊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如果因为天气恶劣或者受设备的限制,不能固定悬挂白光环照灯,必须将灯点好放在手边,以备应用;在与他船接近的时候,应当及早显示灯光或手电筒的白色闪光或者火光,以防碰撞。非机动船已经设置红绿舷灯、尾灯或者使用合色灯的,让应继续使用。 第三条 非机动渔船,在白昼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竹篮一只,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应当用适当信号指示渔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网的渔船,还要在流网延伸末端的浮子上,系小红旗一面;在夜间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向渔具延伸方向,显示另一白光灯。 第四条 非机动船在有雾、下雪、暴风雨或者其他任何视线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论白昼或者夜间,都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在航行的时候,如果听到来船雾号响声(如敲锣、敲梆、敲煤油桶、吹螺、吹雾角、吹喇叭等)约五秒钟。 (二)在锚泊的时候,如果听到来船雾号声响,应当有间隔地、急促地发放声响,以引起来船注意,直到驶过为止; (三)在捕鱼的时候,也应当依照前两项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两艘帆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的危险,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顺风船应当避让逆风打抢、掉抢的船; (二)左舷受风打抢的船,应当避让右舷避风打抢的船; (三)两船都是顺风,而在不同的船舷受风的时候,左舷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的船; (四)两船都是顺风,而在同一船舷受风的时候,上风船应当避让下风船; (五)船尾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其他船舷受风的船。 第六条 在航行的非机动船,应当避让用网、曳绳钓或者拖网进行捕鱼作业的非机动渔船。 第七条 非机动船应当避让下列的机动船: (一)从事起捞、安放海底电线或者航行标志的机动船; (二)从事测量或者水下工作的机动船; (三)操纵失灵的机动船; (四)用拖网捕鱼的机动船; (五)被捕越的机动船。 第八条 非机动与机动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危险,机动船应当避让非机动船。 第九条 非机动船在海上遇难,需要他船或者岸上救援的时候,应当显示下列信号: (一)用任何雾号器具连续不断发放声响; (二)连续不断燃放火光; (三)将衣服张开,挂上桅顶。 第十条 本规则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交通部、水产部联合发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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