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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广播影视交流协会
释义

中华广播影视交流协会。本会的英译名称为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Exchanges.英文缩写为:“ CARFTE ”. 本会是致力于促进与国(境)外广播影视交流合作的全国性行业团体,是由广播影视系统各单位和其他广播影视文化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组织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际间的广播影视交流与合作,繁荣和发展我国广播影视事业。

协会简介

中华广播影视交流协会作为与国外和港澳台进行广播影视交流合作的全国性行业团体,是国家一级协会,在民政部注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协会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直属单位,实行单位会员制,总局机关各有关司局、中央电视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电影局、中国电影集团、中国传媒大学等部门均是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协会成立于1993年5月,十余年来,在组织出访和接待来访、举办研讨会、培训班和座谈会、派出文艺团体、合作制作广播影视节目、开展调研和咨询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显著,为在广播影视领域中推进和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的交流合作,为广播影视对外宣传做出了贡献。

目前,协会在总局的领导下发挥社团的特点与优势,拓宽思路、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努力、开拓进取、逐步吧自身办成在全国广电影视系统具有广泛影响的广播影视对外交流社团,成为国家广电总局在开展广播影视内外交流合作方面活跃的民间窗口。

协会章程

中华广播影视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华广播影视交流协会。本会的英译名称为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Exchanges.英文缩写为:“ CARFTE ”.

第二条本会是致力于促进与国(境)外广播影视交流合作的全国性行业团体,是由广播影视系统各单位和其他广播影视文化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组织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际间的广播影视交流与合作,繁荣和发展我国广播影视事业。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外事局、社会管理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按照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第五条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办以广播影视交流合作为目的的来访、报道和制作的接

待以及组团出访;

(二)组织以广播影视为内容的座谈会、报告会、研讨会和培训

班等;

(三)接待和派出文艺演出团体,在国(境)内外举办、承办与广播影视相关的展览;

(四)组织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广播影视书刊交流活动;协助或

与国(境)内外合作制作发行广播影视节目、拍摄电影等活动;

(五)接受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设备的委托工作;

(六)开展国(境)内外广播影视的调研和咨询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又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广播影视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本会理事;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需要时,可由理事会议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四)向理事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才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设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职权是:

(一)开展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会员和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广播影视业务领域内有较高信誉;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议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形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需要时,报理事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2年8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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