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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
释义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英文译名:China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Association,缩写:CPPA。是经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全国社团组织。是由全国制药及药品包装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医药包装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机构简介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CNPPA)成立于1980年6月,是国家民政部批准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现有会员600多家,主要为制药企业和包装材料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等。

协会以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宗旨,着重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法规研讨、建立行规行约等工作,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协会下属五个专业委员会:药用包装材料专业委员会、药用玻璃容器专业委员会、设计专业委员会、药用空心胶囊专业委员会、药用包装机械专业委员会。协会设有专家委员会。

由协会主办的《医药&包装》杂志和输液包装发展论坛,作为医药包装行业权威杂志,将为读者提供行业最新信息、最权威政策解读,以及最全面的行业动态。

协会历史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于一九八零年六月在广州成立。组建名称为"全国医药包装技术中心站"一九八六年七月经国家经委复查,改名为"全国医药包装技术中心"。一九八九年七月经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中心"迁至北京。一九九一年八月,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全国医药包装技术中心"通过复查登记并改名为"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一九九九年协会固定办公地点移至北京中仪大厦内。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在成立的二十多年时间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社会道德风尚,为全国医药包装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提高我国医药包装水平、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方便服务。

协会组成

依照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章程的规定,在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和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大量活动,受到国内外同行的广泛好评。协会下属五个专业委员会:药用包装材料专业委员会、药用玻璃容器专业委员会、药品包装装潢专业委员会、药用空心胶囊专业委员会、药用包装机械专业委员会。

协会职能

医药包装是一个多学科、多专业的行业,是医药工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包装与其他产品包装不同,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与药品的质量以及用药安全息息相关,一直受到国家的重视。我国医药包装工业现已自成体系,基本满足国内制药企业的需求。协会的工作宗旨就是搞好双向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依法进行宏观指导、管理,促进国际交流;维护协会会员和企业一切合法权益的任务。中国医药包装协会愿以真诚的态度与国内外同行合作,推动中国医药包装行业的进步。

协会领导

荣誉会长:张鹤镛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行会长:汪彦斌 中国医药报社

副会长:

冯国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候惠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包装科研检测中心

付明仲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梁祖江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李永安 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

黄维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设计研究所

纪炜 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

胡昆萍 国药励展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张世德 青岛益青药用胶囊有限公司

潘慧 四川科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蔡弘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

秘书长:

蔡弘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

特邀顾问:

谢自成

沈登乐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协会专家

协会专家名单:

蔡弘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

唐秋瑾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张启明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张庆生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孙会敏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杨会英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贺瑞玲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王峰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牛秀华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张毅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材料科研检验中心

俞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药包材检测中心

金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药包材检测中心

纪炜 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

蔡荣 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

韩志江 中国药学会

杨文元 江苏省医药包装协会

米亚娴 天津市药品包装材料检测中心

李宝林 河北省医疗器材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

匡佩琳 江西省药品审评中心

骆红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药品包装材料检测中心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Association,缩写:CNP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药品及为药品包装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为会员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促进和提高我国药品包装水平,保障人民安全方便用药。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西直门外北礼士路甲38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反映会员单位的问题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质量监督和行业规范工作。

(二)促进行业发展,在市场竞争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组织调查研究药品包装材料、容器、机械及相关药用辅料市场动态,及时传递市场信息。

(四)组织开展药品包装技术的合作、研究,推广有关药品包装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咨询服务工作。

(五)组织开展包装技术、管理经验的交流及人才的培训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医药包装设计评比。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全国性产品介绍、交易、订货展览会,活跃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包装机械市场。

(七)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包装团体和包装工作者的联系和友好往来。

(八)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发布本行业自愿执行的协会标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药品和药品包装以及相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为对药品包装事业的发展以及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且一般具有高级职称的个人,并需经协会专业委员会或秘书处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合法权益受本协会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等有关规定;

(七)积极参与标准的制订并自觉执行;

(八)积极学习和贯彻包装科技知识、推广先进经验、优质产品和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要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一)听取、审批各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及实施情况;

(十二)制定行规行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熟悉本行业业务,有较强的组织、文字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交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意见;提交会员发展和除名情况,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22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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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7: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