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英文译名为Historical Association of Wei-Jin and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y of China,缩写为 HAWJSNDC。 本团体的性质: 由从事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教学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自 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与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遵守民政部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团体管理办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优良学风,努力推进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开拓中国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的新局面,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组织机构第八届 顾 问(按姓氏笔划为序): 田余庆 朱大渭 朱绍侯 许 辉 吴 泽 何兹全 周伟洲 郑佩欣 胡守为 柳春藩 祝总斌 高 敏 黄 烈 黄惠贤 童 超 简修炜 黎 虎 理 事(按姓氏笔划为序): 马志强 王 欣 王 素 王大建 王永平 王晓毅 王银田 王鑫义 孔 毅 卢华语 吕一飞 庄辉明 刘 驰 刘 琳 刘国石 牟发松 严耀中 杨际平 李 凭 李天石 李书吉 邱 敏 何德章 余鹏飞 汪征鲁 陈 勇 陈 爽 陈长琦 陈玉屏 张旭华 张庆捷 张金龙 张承宗 张祥光 张鹤泉 罗 新 罗新本 周兆望 周国林 孟 聚 赵向群 胡阿祥 施光明 殷 宪 梁满仓 蒋福亚 程有为 韩 升 景蜀慧 缪元朗 谭良啸 会 长: 李 凭 副会长(按姓氏笔划为序): 吕一飞 庄辉明 刘 驰 牟发松 张金龙 张鹤泉 殷 宪 秘书长: 梁满仓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英文译名为Historical Association of Wei-Jin and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y of China,缩写为 HAWJSNDC。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由从事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教学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自 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与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遵守民政部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团体管理办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优良学风,努力推进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开拓中国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的新局面,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为北京市建内5号3号楼2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研讨会等学术活动; (二)编辑出版学术通讯等合法出版物; (三)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四)培养青年学者; (五)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宗旨的有益于学术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人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人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专业职务,并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保证不再使用本会会员名义。会员如果3年不交纳会费或2届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或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的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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