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书画篆刻艺术研究院 |
释义 | 研究院基本情况《中国书画篆刻艺术研究院》简称《中书院》中国书画篆刻艺术研究院 于 2001年8月18日,在北京首都创建。是在 中书协,中美协,民政局, 工会,文联等文化部门业务指导的艺术研究,学术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本院侧重于市场的调查、研究、评估。并适时地开展书画研究、创作、笔会培训、展览、展示、篆刻、企业形象策划等一系列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本院主要职能是向国家机关、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地方艺术社团、画院提供艺术市场决策咨询服务,围绕中国书画艺术篆刻市场方面的焦点,以其研究成果服务于政府决策及社会各界的具体要求。 组织机构 : 院委会,下设办公室、展览中心、鉴定中心、外联部、编辑部、人事部、财务部、资料信息部、 楷书专业委员会,行书专业委员会,草书专业委员会,篆书,篆刻专业委员会,山水画专业委员会,花鸟画专业委员会,人物画专业委员会,写意画专业委员会,工笔画专业委员会, 机构主要成员 艺术顾问: (排名不分前后)张飚 范曾 刘大伟 黄万荣 欧阳中石 李振铎 名誉院长; 李振铎 院长 : 应裕勇 执行院长:王其凯 董新芳 副院长 :李洪贵 尹可选段玉海 张海 陈国良 简东国 潘兴华 宋九志 李少锋 秘书长: 孙武堂 副秘书长: 王一刚 宋安华 马明仲王巨亭 李俊武 常务理事 :李文华 王士芳 理事 : 赵玉岭 张金庆 赵勇 任风岐 马长鑫 张宝超 李红超 李力志 张保国 韩立国 王国瑞 张超 马凤岗 马丽耀 程国平 陈越 李国恩 孙元国 张保庆 袁楚媛 李宏潮 孟宪文 王士芳 唐存刚 许银生 刘龙升 夏字孟 郑宝旭 孙明月 孙玉琢 , 本院成立至今已与海内外多家文化艺术社团、书画研究、经营机构,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关系和深厚感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可尽揽中国书画艺术篆刻界各类优秀人才。本院以一流的学术品牌、雄厚的艺术实力、诚信的工作作风、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通过开展采风、创作、调研、讲座、展览、交流、笔会等活动,为中国书画艺术篆刻家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中国书画篆刻艺术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中、为基层服务方面做出积。 中国书画篆刻艺术研究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院根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专业书篆刻画院。 第二条:本院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书画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艺争鸣”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团结、组织全国书画家、书画爱好者,加强与全国各地书画家的交流与合作,为繁荣、发展我国的书画篆刻艺术事业尽责尽力。 第三条:本院宗旨是研究、传承、交流、发展,弘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在从事艺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本院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加强与全国各地书画界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扩大特聘书画家及院外书画师的队伍,积极组织特聘书画家、院外书画师开展书画研究、展览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书画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为特聘书画家与院外书画师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六条:本院积极开展书画篆刻人才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本院书画家与社会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第七条: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共谋发展与壮大文化产业大计。 第三章 院士 第八条:凡省(直辖市)以上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以及在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院务委会批准,均可成为本院院士。 第九条:院士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优先在本院院刊、网站等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4、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 6、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第十条:院士的义务: 1、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2、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本院成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本院最高权力机构,设院务委员若干人,院务委员由院长直接聘任。 第十二条: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书画院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 2、决定书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3、决定书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4、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名誉院长及特聘画家、书法家的评审聘任工作。 5、决定修改本院章程。 第十三条: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院长另行安排。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本院经费来源: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书画展销,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五条: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院务委员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中国书画篆刻艺术研究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修改、解释权均属于本院院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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