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释义 |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于1998年12月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在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省(区)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分行机关内设38个处部室。下辖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1个,省会城市中心支行2个,地市中心支行31个,县(市)支行161个。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 (二)负责在辖区内贯彻执行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 (三)监督管理辖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四)监督管理辖区黄金市场,对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监管。 (五)监测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政策,查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六)负责辖区及广东省银行、证券、保险业和金融市场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七)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征信业,推动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八)做好货币发行管理,确保广东省人民币的正常供应和流通。 (九)经理广东省国家和地方金库业务。 (十)组织贯彻执行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办法,并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管理办法,组织和维护支付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一)组织协调广东省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和在授权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十二)负责广东省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负责广东省经常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广东省资本项目管理工作;依法检查广东省机构及个人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规范广东省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管理广东省国库业务、科技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四)依管理权限负责辖区人事、内审、党群等工作。 (十五)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内设办公室(党委办)、法律事务处、货币信贷管理处、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会计财务处、支付结算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国库处、外事处、内审处、人事处(组织部)、金融研究处、征信管理处、反洗钱处、事后监督中心、保卫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宣传部、纪委、监察室、巡察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团委、营业部、清算中心(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服务中心、钞票处理中心、经济脱钩与资产处置办公室、广州押运中心、基建办公室、干部培训中心、外汇交易广州分中心共35个处部室。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内设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外汇营业室共6个处部室。 领导信息罗伯川,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 穆西安,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牛晓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李丹儿,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匡国建,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徐诺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李思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 周一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工会主任 蔡方甫,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助理巡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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