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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释义

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英文:China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of Light Industry缩写:CDAL)成立于1986年6月16日,是经民政部批准的国家一级协会。由全国从事轻工业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等工程服务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公司、勘察设计企业以及相关机构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协会不分地区、不分部门和所有制,现有会员单位近百家,包括了本行业历史悠久、技术领先、市场广泛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相关企业。

协会宗旨

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遵守宪法、法律,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国轻工勘察设计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基本业务

1.调查、研究和探讨行业发展规划,为会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技术进步提出指导性意见;

2.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为政府部门制订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建议;

3.负责协调本行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压力管道设计等的市场准入管理;

4.开展轻工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优秀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等的评选并推荐进行国优评选;

5.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全国协会作好授权范围内的各类注册工程师及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组织行业会员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

6.组织行业的发展战略、企业改革、技术进步等研讨活动,开展行业信息交流活动;

7.反映本行业问题及会员单位的诉求和意见,为会员单位做其他综合性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实施行业自律;

8. 完成政府部门和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各类工作。

本协会是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理事单位,内设《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轻工专业委员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轻工专业委员会》、压力管道设计技术委员会、工程总承包及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等等行业专业委员会。。协会内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办理。

协会章程

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of Light Industry ,缩写: CDAL。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单位自愿结成的 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为发展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服务。面向企业,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旨在会员和政府部门及有关各方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动我国轻工业及工程建设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促进我国轻工业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对轻工业勘察设计行业及会员单位体制、制度的改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交流;开展促进行业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各项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联络会员共同探讨轻工业勘察设计经营管理的特点,研究促进轻工业技术创新和提高综合效益的方向和途径。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经验交流、专题研讨活动;推广应用先进的勘察、设计、管理、咨询的技术和方法。制定行规、行约并进行监督,组织自律性协调活动;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行ISO9000族等质量标准,开展深化全面质量管理的活动等;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批准,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定以及有关制度;

2.开展本行业的统计分析;

3.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全国性协会、组织委托对企业单位及个人的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工程总承包等资质审核、管理;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专业人员资质的培训、考核、注册等工作;

4.开展本行业的评优及新技术鉴定推广工作;

5.推荐本行业的优秀项目参加国家级评优活动,促进本行业的业务水平提升和技术进步;

(五)为本行业提供综合性业务指导、咨询等服务;整理收集行业信息,组织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信息发布和技贸洽谈等活动;

(六)进行行业内人员的各种技术培训和再教育,为提高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素质服务;

(七)依据有关规定,编辑、发行协会通讯并建设本团体的网站;

(八)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和会员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对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建议;随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团体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本团体以法人单位会员为主,并根据需要吸收在轻工业勘察设计咨询工作中有经验、有影响的管理者、技术专家、学者为特邀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持有按国家统一规定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咨询等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团体工作,与本团体保持密切联系;单位会员

推荐一名联络员,与本团体秘书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

(七)不得损害本团体的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 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 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 年10 月20 日第六届(注明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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