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能源学会 |
释义 | 中国能源学会为我国能源领域知名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独立法人机构。学会是由热衷于推动能源经济发展的企业、机构及个人发起成立。是能源领域的高层次、高起点、综合性极强的社会团体。主要致力于在能源发展与建设领域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部门制定政策战略,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着力于能源经济领域先进的技术和产品全方位推广,加速产学研转化,促进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宣传推广等工作。 释义中国能源学会为我国能源领域知名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独立法人机构。学会是由热衷于推动能源经济发展的企业、机构及个人发起成立。是能源领域的高层次、高起点、综合性极强的社会团体。主要致力于在能源发展与建设领域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部门制定政策战略,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着力于能源经济领域先进的技术和产品全方位推广,加速产学研转化,促进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宣传推广等工作。 宗旨中国能源学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沟通会员之间的联系,推动会员单位之间、国际同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能型社会作出贡献。 职能1.开展学术交流,展示学术思想,促进环境和谐发展。 2.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3.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组织会员单位、能源企业赴国外参观学习、交流及商务考察活动;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国际能源趋势提供咨询服务。 4.组织展会、研讨会、论坛、培训等。 5.编辑内部参考资料和学会刊物,与出版社合作出版相关书籍。 6.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7.组织符合中国能政策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非营利性和经营活动。 8.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章程中国能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地址 学会全称为:中国能源学会 英文译名:CHINA ENERGY SOCIETY 英文缩写:CES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43号1号楼 第二条 性质 中国能源学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政府批准成立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社会团体,社团注册号:39410672-001-06-08-5 。总部名称:中国能源学会有限公司注册号是:39410672-000-06-08-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在北京设立了代表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证编号:0081982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规、维护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坚持服务大局的基本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科经结合为纲,互利共赢为策,构筑精品为要,科学管理为基”的基本经验和做法;努力做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开展学术交流,展示学术思想,促进环境和谐发展。 2.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3.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组织会员单位、能源企业赴国外参观学习、交流及商务考察活动;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国际能源趋势提供咨询服务。 4.组织展会、研讨会、论坛、培训等。 5.编辑内部参考资料和学会刊物,与出版社合作出版相关书籍。 6.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7.组织符合中国能政策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非营利性和经营活动。 8.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会员和高级会员两类 一、个人会员的资格: 1.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2.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4.在能源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已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1.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重要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2.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省级科技奖项和本会科技奖项者;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学术著作者; 4.担任本会、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的理事(或委员)职务者; 5.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者。 三、凡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能源科技工作者以及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能源科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相应会员资格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发给相应等级的会员证书和证章。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审议确认。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高级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 1.免费获得《今日能源》杂志; 2.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3.除特定情况外,享有会议注册费优惠待遇。 三、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凡与本会及所属各分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团体会员须由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经工作总部。 主要任务:宣传能源发展领域的方针和政策,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组织收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能源领域的先进技术与信息,定期出版《今日能源》杂志,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免费发放,同时发放给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家、低碳企业及会员等。 主持研发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方面的新技术(项目)和新产品; 推广节能节材及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项目)、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开展有偿服务; 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能源建设在经济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提高能源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 在全国范围内推荐优秀能源企业、低碳产品、低碳项目、节能、新技术及优秀节能科研成果; 举办国内外节能科技成果、技术转化研讨会、节能产品研讨会和展销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产品和技术(项目)的引进建议。 定期发布能源行业百强企业榜、能源产业重点保护企业等。 主要领导:中国能源学会顾问王治国: 原中华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中国能源学会会长倪维斗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原清华大学副校长 中国能源学会副会长陈蕴博院士: 国家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中国能源学会副会长周凤起: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长 中国能源学会副会长谢和平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四川大学校长 中国能源学会副会长岳光溪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 中国能源学会副会长任南琪院士: 哈尔滨工业大学副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中国能源学会常务理事姚建年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副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能源学会秘书长张秀龙: 中能学(北京)能源咨询中心主任 分会中国能源学会拟设各专业委员会,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申请负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中国能源学会新能源专业委员会 中国能源学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 中国能源学会能源与环境专业委员会 中国能源学会沼气专业委员会 中国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 中国能源学会太阳能专业委员会 中国能源学会生物质能专业委员会 中国能源学会地源热泵专业委员会 中国能源学会节能专业委员会 中国能源学会新材料专业委员会 中国能源学会电池专业委员会 中国能源学会节能汽车专业委员会 联系地址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43号1号楼4-5层 邮 编:10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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