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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劳动学会
释义

中国劳动学会成立于1982年,是我国专门从事劳动科学研究、培训咨询、宣传和信息交流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为非营利性的国家一级社团法人。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体制和提高劳动管理水平为目的,积极组织、协调、推动对劳动理论、政策、立法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活动,大力发展对外劳动科学交流与合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发展

中国劳动学会,走过了 20 年的光辉历程。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 20 年,也是我国劳动事业飞速发展的 20 年。 20 年来,中国劳动学会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学会工作的理论基础,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劳动保障的中心工作,广泛开展学术研究、培训、咨询和国际交流活动,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提高我国劳动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水平,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劳动学会所取得的这些成果,都是在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陈云、宋平、马文瑞等同志的热情关心下,在国家劳动总局、劳动人事部、劳动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党组的领导、学会顾问和名誉会长的指导以及广大会员的支持下,经过大家们共同努力而取得的。

成果

20 年间,中国劳动学会直接组织召开(或者与有关地方、部门联合召开)的学术研讨会,共计 80 余次,如果加上各地方、部门劳动学会召开的学术会议,超过 1000 次。这些学术研讨活动,取得了重要成果,它们不仅为国家在各时期改革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作了必要的理论准备,而且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科学理论观点和政策建议,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劳动科学理论。

20 年来,各级劳动学会组织申报各类优秀成果 3156 项,获奖 841 项。

20 年来,全国劳动学会系统共举办培训班 3000 多期。其中,地方办的大、中专班 210 期,共培训 76263 人次;地方办的专业证书班 415 期,共培训 28210 人次;各种短期班 1609 期,共培训近 20 万人次。

为了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加强学会的服务功能,中国劳动学会鼓励各地区、部门劳动学会采用多种方式,为政府劳动部门和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推动学会咨询服务事业的发展。

20 年来,中国劳动学会除与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共同创办了《中国劳动》杂志以外,还编辑出版了若干种图书。为传播信息,加强同各地区、各部门劳动学会和其他会员单位的联系,编辑发行了双月刊《中国劳动学会通讯》。各地区、部门劳动学会除了编辑出版专业书籍以外,也都出版了劳动保障业务刊物。

中国劳动学会自成立以来,积极、稳步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期间,劳动学会系统积极创造条件,先后派遣了 70 多个考察、培训团组赴欧美、日本、东南亚、澳大利亚等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为我们打开了眼界,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 年来,全国劳动学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自 1982 年成立中国劳动学会后,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很快就成立了劳动学会。随后,各地方、部门也都相继成立了劳动学会。目前,劳动学会已逐步发展成为遍布全国的网络,各级学会团体会员总数已达到 7000 多家。中国劳动学会现有 100 多家企业团体会员,还设有冶金、石化、铁道、机械、航空等 9 个行业分会和包括劳动定员定额、工资、劳动法学、劳动经济教学等 7 个专业委员会。中国劳动学会以及很多地方学会还通过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等活动,促进学会工作的建设和发展。

机构设置

中国劳动学会设置秘书局、学术委员会、薪酬专业委员会、劳动标准专业委员会和企业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秘书局下设:学术部、会员服务部、国际交流部、培训咨询服务中心和劳动保障研究中心。

章程:

( 2000年2月25日中国劳动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劳动学会 (The China Association For Labour Studies)。

第二条 本会是我国从事劳动科学研究、咨询、宣传和信息交流的学术团体。由从事劳动科学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和地方、行业劳动管理部门、劳动学会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促进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体制和提高劳动管理水平为目的,积极组织、协调、推动对劳动理论、政策、立法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活动,大力发展对外劳动科学交流与合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活动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理论联系实际;

3、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4 、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专家与群众相结合,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相结合,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

5、科研、咨询、培训、宣传与信息交流相结合。

第五条 本会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所在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组织开展劳动科学研究;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学术活动;开展劳动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奖励和推广工作;

3、组织开展与劳动业务相关的培训活动;

4、组织劳动问题的社会调研;开展劳动问题的咨询服务;

5、编辑会刊、图书,交流信息、资料;

6、组织劳动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7、开展其他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劳动科学理论研究、教学人员和企业劳动管理人员中具有副高职称以上者可做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部门和研究、教学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或机构,均可做为单位会员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填写会员登记表;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本会秘书局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单位会员可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单独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接受、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超过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于本会的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理事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学会的工作报告;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7、决定终止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遇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时,由会长确定,可随时举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劳动领域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个职务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学会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秘书局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所办实体上交的利润;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接受主管单位的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通过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0年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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