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昆虫学会 |
释义 | 中国昆虫学会促进学科发展与繁荣,倡导“科教兴国”,促进昆虫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昆虫学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昆虫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反对伪科学。 学会简介(学会宗旨 主要任务 学会组织结构 主办的刊物 中国昆虫学会第七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学会简介中文名称:中国昆虫学会 英文名称:THE ENTOM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 (简称ESC) 成立时间:1944年10月12日在重庆成立 会员人数:个人会员:11819人;团体会员: 2个 挂靠单位: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国际组织:国际昆虫学会、亚太昆虫学会 学会宗旨宗旨:是团结全国昆虫学工作者,交流学科知识和研究成果,为促进我国昆虫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主要任务(1)开展昆虫学方面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2)编辑、出版、发行有关昆虫学的学术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3)对国家有关昆虫学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 (4)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昆虫学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5)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 (6)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7)反映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8)举办为本学会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学会组织结构设有6个工作委员会、12个专业委员会 (1)工作委员会(6个) 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科技咨询开发委员会、国际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 (2)专业委员会(12个) 昆虫分类区系、昆虫生理生化、昆虫生态、药剂毒理、农业昆虫、林业昆虫、医学昆虫、生物防治、资源昆虫、城市昆虫、蜱螨和蝴蝶分会 主办的刊物《昆虫学报》、《昆虫知识》、《中国昆虫科学》(英文版)、《动物分类学报》(与动物学会合办)、《寄生虫与医学昆虫学报》(与动物学会合办) 中国昆虫学会第七届理事会成员名单理 事 长:黄大卫 副理事长:叶志华 张钟宁 张青文 杨忠岐 杨星科 康乐 唐振华 夏敬源 梁广文 韩召军 程家安 秘 书 长:李典谟 副秘书长:伍一军 张金桐 武春生 孟晓星 办公室主任:孟晓星 学会章程(2002年10月2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会名称 中文名称: 中国昆虫学会 英文名称: THE ENTOM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 缩 写: ESC 第二条 中国昆虫学会是由全国的昆虫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 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昆虫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团结广大昆虫学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促进学科发展与繁荣,倡导“科教兴国”,促进昆虫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昆虫学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昆虫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反对伪科学;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昆虫学会在业务上受本会的指导。本学会办事机构接受挂靠单位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的领导。 第五条 本学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5号。邮政编码:100080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昆虫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昆虫学方面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推广先进技术; (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 (三)编辑、出版、发行有关昆虫学的学术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四)对国家有关昆虫学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提出建议;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昆虫学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六)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 (七)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反映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举办为本学会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的主体。 (五)单位会员:与本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防疫、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学会与单位会员建立联系和业务指导关系。 (六)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昆虫学工作者; (七)荣誉会员:凡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并热心参加或支持本学会活动的国内外昆虫学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学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经本学会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昆虫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成为本学会会员; (四)由省级昆虫学会定期将批准入会会员名单报本学会备案,由本学会负责发给会员证; (五)单位会员及外籍会员需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学会会章;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四、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五、优先取得本学会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六、执行本学会决议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七、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八、按规定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学会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三、可要求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四、可要求本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五、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所委托的工作; 六、协助本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七、按期缴纳会费。 外籍会员: 一、优先或免费得到本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可应邀参加本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可应邀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四、支持本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学会委托的任务,如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五、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时,由学会通知本人,进行提示。二年仍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含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举行学术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有2/3(含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举行学术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在京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不是专职的,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副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含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四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年10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历史沿革中国昆虫学会的由来中国昆虫学会的前身始于1924年的六足学会,而六足学会则可追溯到1917年在南京成立的中华农学会。它是二十世纪初期我国几位昆虫学的先驱从国外留学归国,如邹秉文、邹树文、秉志、张巨伯、胡经甫、吴福桢等,他们培养人才、参与治虫、发展学科。这是建立昆虫学专门学会的学术背景。1917年之后的数年间,江苏棉区棉大造桥虫猖獗,棉金刚钻也大发生,加上飞蝗连年成灾,促使昆虫工作者云集南京。这是建立昆虫学专门学会的社会背景。1924年成立“六足学会”时仅有会员(包括在校大学生会员)20余人,由国立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后改为东南大学)张巨伯、吴福桢主持其事,会员中尚有邹树文、胡经甫、张景欧、杨惟义、尤其伟、郑同善等,他们并非都在南京工作,但都自称为“六足战士”。当时学会活动频繁,每周或半月活动一次,或报告自己的工作,或讲读书心得,或采集昆虫标本,或会商虫情,交流信息,气氛活跃。为扩展学会活动,1927年将“六足学会”改名为中国昆虫学会,会址仍在当时的首都——南京,公推张巨伯为会长,尤其伟为文书,杨惟义为会计。学会活动经费除会员交纳会费(每人每年2元)外,张巨伯、吴福桢还将在大学兼课的全部工薪捐交学会。当时我国昆虫学工作者屈指可数,因而人才流动频繁;如在中国昆虫学会成立的当年,张巨伯就应聘去广州中山大学农学院任教授,杨惟义于1928年出任江西省昆虫局局长;邹树文1928年出任浙江省昆虫局局长。尽管如此,会员还是交纳会费,而且把学会工作传播出去。中大昆虫学会、杭州植物病虫学会、昆虫趣味会的建立均与此有关。到1932年,日军举犯淞泸,即“一·二八”事变,时局动乱,江苏省昆虫局停办,中国昆虫学会活动同时中止。 中国昆虫学会成立大会中国昆虫学会成立大会是1944年10月12日于重庆的中华农学会所举行,到会者有发起、筹备委员及新会员共50余人,当时的社会部和中华农学会也派代表参加了成立大会。票选吴福桢为理事长。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全国局势稳定,为昆虫学会活动恢复活动提供了条件。1950年2月,在京12个自然科学学会联合召开年会,昆虫学会57名代表参加,会上通过了《自然科学学会章程共同意见》文件。筹委会根据这一文件精神拟订了《中国昆虫学会章程(草案)》,全文共七章二十二条。中华昆虫学会改称中国昆虫学会由此开始;亦即恢复了1927年在南京成立的中国昆虫学会的名称。1950年8月,内政部批准了原筹委会的学会登记申报,并发给《社学字第315号登记证》,从而完成了法定手续。 中国昆虫学会历届理事长、秘书长名单届 数 年 代 理事长 秘书长 第一届 1951年 冯兰洲 朱弘复 第二届 1954年 陈世骧 朱弘复 第三届 1982年 朱弘复 龚坤元 第四届 1987年 朱弘复 刘孟英 第五届 1992年 钦俊德 刘孟英 第六届 1997年 张广学 李典谟 第七届 2002年 黄大卫 李典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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