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
释义 |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教师基金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Foundation for Teacher Development。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宗旨:尊师重教,奖教助教,促进教师发展。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基金会简介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的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基金会首任理事长由前国家副主席王震同志担任。之后,理事长由前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同志担任。现任理事长为马立同志。基金会秘书处作为教育部直属的司局级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受到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共支出奖金和组织奖励性活动经费近亿元,奖励了近5万名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现拥有基金50多亿元。基金会通过奖励教师,开展教师奖励性质的活动,资助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等,在全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奖励基金所特有的政府奖性质,规格高,影响大,为全社会所关注,其他奖励形式难以替代。 1986年,为提高教师地位,扩大教师影响,促进教师待遇改善和教师队伍中突出问题的解决,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的李鹏同志提议,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法定简称中国教师奖励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基金会沿革向来重视教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副主席王震同志自荐担任首任理事长。王震去世后,理事长由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同志担任。霍英东、马万祺、王军等社会名流及教育部多位领导都曾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 基金会成立以来,历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接见基金会理事,关心基金会的建设和发展。 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后,根据《条例》规定,基金会制定了新的章程,组建了新的理事会,于2006年10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完成了注册登记。 基金会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现任理事长为马立同志,基金会秘书处作为教育部直属的司局级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 奖励性质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奖励工作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l998年1月8日,原国家教委依据《教师法》的上述规定,制定了《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 上述法律法规把单纯从尊师重教角度实施的教师奖励工作,规范、强化为依法实施的政府奖。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依法明确为参与实施政府奖的组织领导机构。 作用影响自l986年国家建立教师奖励制度和成立基金会以来,共支出奖金和组织奖励性活动经费近亿元,奖励了近5万名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组织了数十次全国性的奖励性质的教师考察、参观、讲学等活动,参加教师约2万余人。资助了边远贫困地区教师中出现的特殊困难。 在基金会的影响和示范推动下,全国大多数省及一些地(市)县成立了类似的基金会,拥有基金50多亿元。 基金会成立以来,通过奖励教师,开展教师奖励性质的活动,资助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等,在全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奖励基金所具有的政府奖性质,其它奖励形式难以替代,规格高,影响大,为全社会所关注。 改革发展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教师奖励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一)奖励重点由以前的提高教师地位,扩大教师影响,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中突出问题的解决转向重奖、少奖贡献突出的教师,重点奖励在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充分发挥教师奖励在加强中国农村教育中的导向作用。 (二)改革基金募集办法。根据国家关于向教育捐赠可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研究新的募集办法,增设专项奖励基金,扩大社会捐赠途径,多渠增加基金数量。 (三)依照《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的规定,扩大基金的使用功能,除奖励教师外,使基金能够为教育战线的突发事件、教师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的特殊需求提供资助,对一些意义重大的教师队伍建设研究项目提供经费资助。 (四)成立“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顾问委员会”,聘请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在我会担任理事的知名人士以及热心教育事业、有社会影响的杰出人士任顾问。 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教师基金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Foundation for Teacher Development。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尊师重教,奖教助教,促进教师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三仟柒佰陆拾贰万捌仟壹佰零捌角伍分整。来源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捐赠和基金收益。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北京西城区华远北街2号通港大厦13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促进教师发展的培训、科研、讲学、考察、调研等活动; (二)资助特殊困难的教师; (三)奖励优秀教师; (四)开展支持教育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四)具有与本基金会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 (五)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符合捐赠人意愿;符合本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参加理事会会议;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 (五)尽职尽责; (六)廉洁奉公,公道办事。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以及涉及基金使用的重大业务项目和活动;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数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由于本人原因在经济方面犯有错误,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本会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奖励优秀教师; (二)资助促进教师发展的培训、科研、讲学、考察、调研等活动; (三)扶助有特殊困难的教师; (四)开展支持教育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受助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它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划转给本会分立、合并成立的基金会; (二)由教育部组织捐赠给全国公益性非营利的教育事业单位; (三)由教育部组织捐赠给全国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它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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