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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建筑业企业联合会
释义

中国建筑业企业联合会是由我国从事土木工程、建设、建筑领域内施工企业、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按照行业产业链细分为15个专业功能行业分会作为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全部为企业会员。

联合会简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的转移,为联合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和活力。会员队伍不断壮大。会员企业由原来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已扩展到集体、民营、区县乡镇等各类建筑领域企业,会员企业的结构也从建筑施工企业扩展到建筑规划设计、装饰装修、市政、路桥、建材、房地产开发等各种专业企业。

本会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服务”四项职能,以行业自律、反映企业诉求、为企业服务为己任,充分发挥行业联合会的作用,按照国家建筑业总体改革思路的要求,在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以推进中国建筑业企业规范发展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提高为宗旨,培育行业品牌企业,加强行业间、企业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于市场,服务于社会,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架起一条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为企业搭建展示和推介形象的平台。

本会聘请我国建筑业领域做出卓越贡献,德高望众的知名人士、专家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进行工作指导。推选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组成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监督、决策机构,以及担任副会长、副秘书长等领导职务。本会采取民主办会,企业为主;民主管理,企业监督;重大决策,集体决定;日常工作秘书处负责的工作机制。秘书处设有办公室、企业管理部、项目测评办公室、教育培训部、项目管理办公室、施工安全服务中心等为企业服务的工作机构。

本会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设和企业品牌培育,制定了企业诚信评价、行业企业品牌评价等一系列科学的体系,为企业培养品牌及企业文化发展的需要而服务。同时,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每年将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展览和研讨会,以促进企业交流与合作。

为加强会员单位与海外同业的联络与交流,本会接待了数多同业协会来中国交流考察,并与众多的国际建筑领域联合会,缔结友好往来,共同促进世界建筑业的繁荣与进步。

面向未来,联合会将以全新的面貌,高效的工作为会员企业服务。竭诚与各界朋友真诚合作,携手共进,再创辉煌。

中建联直属机构:

中国建筑业企业联合会装饰分会 中国建筑业企业联合会设计分会 中国建筑业企业联合会工程监理分会 中国建筑业企业联合会工程质量分会 中国建筑业企业联合会工程咨询分会 中国建筑业企业联合会建筑节能分会 中国建筑业企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 中国建筑业企业联合会信息交流中心

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协会全称:中国建筑业企业联合会

简 称:中建联

英文名称:CHINA ARCHITECTURE ENTERPRIS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AE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中国建筑业企业联合会(下文称“本协会”)依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于二〇〇八年正式在香港获批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号:CN38935499-006。

中国建筑业企业联合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关联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业界企业家代表自愿参加的全国性(包含港澳台地区)行业机构。

中国建筑业企业联合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响应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协会宗旨

中国建筑业企业联合会代表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以“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合作”为己任,搭建行业交流互助的平台,构架会员合作共赢的桥梁,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的发展方针,坚持“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办会精神,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的繁荣发展为己任,为规范我国建筑业管理和运作、繁荣我国建筑业作贡献。

第四条 协会办公地点

香港为协会总部所在地,北京设有办事机构。

第二章 协会职责

第五条 协会职责

(一)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会员合法经营;

(二) 解读国家有关政策、方针与纲要,引导会员把脉宏观局势、洞观行政导向、决策企业发展战略、规范企业运营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三) 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四) 为会员提供与建筑业相关之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五) 组织会员参与、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会、行业评选等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 与东亚、中东、非洲、日本、新加坡等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相关商会、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行业内组织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组织会员开展交流、考察、互访等交流活动,促进会员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 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相关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内组织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组织会员开展交流、考察、互访等活动,打开会员专业视野,丰富企业发展模式,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促进会员在两岸三地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 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行业标准或规范;

(九) 应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的建议,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十) 组织实施行业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发布统计数据、调查报告;

(十一) 组织实施行业诚信评价、资质或资格审核、工程达标评估;

(十二)开展行业内调查,评价会员发展成绩,了解会员经营状况,指导会员解决困难;与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对话合作;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

(十三)编辑会刊,搭建建筑业网络平台,收集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推广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建筑业企业专业素质;

(十四)搭建会员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平台和途径;

(十五)组织会员参加行业内开展的相关活动;

(十六)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十七)根据政府指导意见及会员建议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类别

(一)企业会员:从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业政策研究、运营研究的科研机构,从事建筑业相关报道、推广的主流媒体或专业媒体;

(二)团体会员:建筑业领域的协会、学会、联盟、地方商会等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管理者、技术人才;从事建筑业经济、理论、法律、管理等方面研究的专家、专业人士或从业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从事与建筑业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认同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骨干企业、组织或机构。

(五)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企业、组织或机构中高端从业人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按照协会规定的模式填写入会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完成申请手续;

(二)经协会秘书处核对申请资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有权对协会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协会会长、副会长的选任提出建议或意见,有权当选协会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协会会长或副会长;

(二)知情权和参与权:会员有权知晓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权:会员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非会员单位或个人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建议权和监督权:会员有权监督协会各项活动的运作,有权对协会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自主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协会章程

(三)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及必要时的核实资料;

(四)执行协会决议;

(五)协助开展协会相关工作;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

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获得会员证书之日起享有会员资格,申请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代表人代其行驶会员权利。

会员资格有效期三年,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续展,每续展一次,有效期自届满日起顺延三年。

会员自愿退会的应提交书面通知,资格期限未满的应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

会员资格期限届满未申请续展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被除名的会员应配合协会完成各项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人事任免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协会所有事宜。会员代表从会员中选举或推荐产生。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对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为协会执行机构,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为协会常设机构,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会员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聘任或免去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与表决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会长批准。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期。

第十五条 理事会任期与选任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选举、聘任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召开与表决

理事会每两至三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方式视会议主题和理事情况而定,需要时可以采用电话会议等现代会议模式进行。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设立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召开方式视会议主题和理事情况而定,需要时可以采用电话会议等现代会议模式进行。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所属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超过65周岁的,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任期延长与连任条件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负责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协会运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会费收取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依据管理办法收取或减免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经费使用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制度及资产管理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九条 离任审计

协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薪资福利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协会资产权属

协会资产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

第三十二条 修订程序

对协会章程的修订,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如遇会员代表大会不能召开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议,必要情况下做出修改、调整。

第三十三条 效力

新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正式通过后或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 终 止

第三十四条 终止事由及表决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

协会终止应提前组建清算组,并由清算组负责具体清算协会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并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注销登记

协会经政府登记注册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剩余财产使用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生效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九条 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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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