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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
释义

概况

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是机械行业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成立于1989年11月,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业务上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 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2010年11月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理事会由108名理事组成,其中常务理事32名。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李培珍当选为协会会长,付培元、侯永民为执行副会长,李玲、戴智、杨少杰、郑鲁豫、张永利、黄天荣为副会长,邹本基任秘书长。

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联系全体会员、广大安全卫生干部和科技工作者,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推进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水平和科技进步做贡献。

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方针,宣传安全卫生科普知识,开展培训教育。

(二)组织编辑出版《机电安全》杂志及其它书刊。

(三)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方面的工作建议,协助制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制度等。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组织安全卫生监督监察和技术鉴定等活动。

(五)接受委托,开展基建、技改项目的安全卫生评估、参加三同时审查验收。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技术和职业危害治理技术等咨询和复评服务。

(六)开展安全卫生科学管理和工程技术的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七)加强与国内外安全卫生团体组织及专家学者友好往来,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协作活动。

(八)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评审安全卫生论文、译著和科技成果以及机械行业安技人员技术职称系列的评定工作。

(九)深入基层进行综合考察,收集安全卫生工作意见和要求为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职责。

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以及秘书长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主要由机械制造企业、有关省市机械工业安全生产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的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设有汽车、机床、通用机械、锅炉、电机、电瓷、电缆、重型机械、农机、轴承等11个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是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下设综合管理部、财务部、行政部等业务部门。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ACHINERY INDUSTRY SAFETY AND HEALTH ASSOCIATION. 缩写为:“CMISH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机械行业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联系全体会员、广大安全卫生干部和科技工作者,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推进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水平和科技进步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方针,宣传安全卫生科普知识,开展培训教育。

(二)组织编辑出版杂志及其它书刊。

(三)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方面的工作建议,协助制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制度等。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组织安全卫生监督监察和技术鉴定等活动。

(五)接受委托,开展基建、技改项目的安全卫生评估、参加三同时审查验收。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技术和职业危害治理技术等咨询和复评服务。

(六)开展安全卫生科学管理和工程技术的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七)加强与国内外安全卫生团体组织及专家学者友好往来,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协作活动。

(八)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评审安全卫生论文、译著和科技成果以及机械行业安技人员技术职称系列的评定工作。

(九)深入基层进行综合考察,收集安全卫生工作意见和要求为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优先取得本协会出版发行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4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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