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 |
释义 |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CIPRA)是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全国性涉外专业组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组织,成立于一九九一年四月,总部设在北京。本会由何鲁丽、蒋正华、铁木尔·达瓦买提、经叔平、黄华、袁宝华、柴泽民担任名誉会长。现任会长为我国前驻美国大使李道豫。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宗旨是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工作方针是指导、协调、服务、监督。 协会职能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是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全国性涉外专业组织,成立于1991年4月,总部设在北京。协会聘请铁木尔·达瓦买提、黄华、袁宝华、汪道涵、柴泽民为名誉会长。现任会长为中国原驻美国大使李道豫。 协会宗旨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 协会任务致力于公共关系的理论研究、宣传与实践,探讨中国公共关系的发展战略;维护公共关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关系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促进中国公共关系组织同海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了解与合作,推动中国公共关系事业向正规化、职业化方向发展,积极开展高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海内外组织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五部一室:会员部、对外联络部、经济文化发展部、信息咨询部、学术培训部、办公室。现有专职人员14人。协会还聘请一批国内外知名公共关系专家和学者为协会业务提供支持。国家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公共关系专业委员会设在协会秘书处。 主要任务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致力于公共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制定中国公共关系业发展战略; 提高公共关系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维护公共关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关系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 提供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会员服务,密切中国公共关系组织同海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推动中国公共关系业的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 开展民间外交,进行高层联络,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国内外组织机构提供咨询,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组织机构协会下属的学术工作委员会、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企业公关工作委会员和地方组织工作委员会,分别由国内公关领域的知名学者、著名公关公司的总裁和地方省市公关协会的领导组成,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常设机构:协会秘书处,下设会员管理部、国际合作部、研究发展部、信息咨询部、教育培训部、人事处和办公室。一批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层领导、新闻媒体负责人、著名企业家、资深公关学者和专家以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协会理事,为协会工作提供支持。 国家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公共关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领导机构名誉会长何鲁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蒋正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铁木尔?达瓦买提: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经叔平:原全国政协副主席 黄 华:原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袁宝华:中国企业联合会名誉会长 柴泽民:中国首任驻美大使、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首任会长 顾 问(按汉语拼音顺序) 安迪伟 毕季龙 费子文 冯佩之 高 梁 何德全 李凤林 李桂庭 李剑白 李晓华 李志良 林 华 林丽韫 凌 青 刘 江 刘鸿儒 刘忠德 龙永图 马福元 马庆雄 蒲炳荣 冉砚农 任景德 沙 麟 沈家模 石 坚 史怀壁 史钧杰 王 殊 王 乃 王述祖 王一士 王裕宴 吴敏达 肖向前 于恩光 袁 庚 袁晓园 詹永杰 张 耕 张恒轩 张思学 张文颖 张彦宁 赵维臣 赵正夫 朱启祯 陈香梅(名誉) 会 长李道豫: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原驻美国大使 常务副会长郑砚农: 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发展研究所秘书长,研究员 副会长 (按汉语拼音顺序) 冯 并: 《经济日报》社总编辑 耿惠昌: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副理事长 巩德顺: 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李焕池: 原珠海市政协主席 和 铭: 原《经济日报》驻联合国首席记者 毛经权: 原上海市政协副主席 马胜荣: 新华社原副社长兼常务副总编辑、党组成员 马俊如: 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副主席,原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 孙志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亚非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吴红波: 外交部办公厅主任 徐心华: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张虎生: 全国政协委员,原《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 张润霞: 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 张振华: 原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台长 朱传贤: 原外交部礼宾司司长 赵大力 秘书长赵大力(兼) 郑砚农(兼) 副秘书长(按汉语拼音顺序) 陈向阳 郭惠民 马志斌 肖 凌 张贵来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China International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CIPR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非营利性、致力于国际公共关系交流的专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中国公共关系事业在海内外的发展,联络海内外公共关系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士,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好合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世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外交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促进中国各级公共关系组织同海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相互了解、交流与合作; (二) 开展高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共关系活动,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 建立公共关系信息网络,为海内外公共关系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四) 组织海内外的公共关系学术交流,进行公共关系理论研究,培训国际公共关系人才; (五) 出版公共关系书籍、报刊,与海内外进行资料交流; (六) 根据情况和需要,在国内外设立办事机构或实体机构,为中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心支持本会活动; (四) 个人会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长批准; (三) 本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四) 本会会员部负责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本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和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若有违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资格取消;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落实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7年6月10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999年3月17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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