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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广告主协会
释义

中国广告主协会成立于2005年11月27日,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中国广告主协会正式加入世界广告主联合会,成为中国在世界广告主联合会中唯一的合法代表。2007年,协会郑斯林会长当选为世界广告主联合会副主席(分管亚太地区事务),为中国广告主在国际上获得了相当份量的话语权。

理事会

名誉会长:顾秀莲、王光英、陈锦华、张彦宁

会 长:郑斯林

工作职能

协会以“面向广告主、为广告主服务”的宗旨,以为广告主“维权、自律、服务”为基本职能,是广告主之家,是广大广告主权益的维护和服务者。中国广告主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引领和推动广告主企业走向世界,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协会将积极发挥政府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在营销传播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投资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升广告主的市场竞争能力。

协会致力于推动建立有利于广告投资的社会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逐步建立广告主、媒体、广告商三方合作制约机制。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法律咨询和营销策划、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动营销传播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为会员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会员管理

我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单位会员是指承认中国广告主协会章程,承诺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按期缴纳会费,并进行营销传播活动,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广告公司及媒体除外),均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广告主协会成为会员,包括全国性的社团组织。

办事机构

综合管理部 负责协会的内部事务、日常工作运转及财务资产管理。

事业发展部 负责会员的联系和发展,为广告主提供营销策划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培训、推动学术研究,致力于建立广告主、媒体、广告商三方沟通协作机制,促进广告主营销传播行为的自律。 会员服务部海外联络部 负责海外会员的联系、发展与国际间的合作,外事接待与国际联络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 完成协会委托的学术咨询和相关课题研究,由协会直接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广告主协会。英文译名:ChinaAssociation Of National Advertisers;英文缩写:CAN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广告主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实行行业自律,促进广告主广告投资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我国的营销传播水平,推动我国广告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告主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广告主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建立有利于广告投资的社会环境。

(二)代表本会会员同媒体、广告商及其代表组织进行协作、沟通、磋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起广告主、媒体。广告商三方既合作又制约的机制。

(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性竞争行为,反对侵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倡导善意、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并团结会员在营销传播活动中遵从有关的各种规范和行业公约,加强自律。

(四)积极组织、推动相关的学术研究、经验交流、专业论坛、培训等活动,努力培养广告主的广告意识、商标意识、形象意识、品牌意识、公共关系意识等市场传播意识,为广告主的各类营销传播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标准和操作方法。

(五)致力于会员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实现服务功能的系统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会员的营销传播活动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机构评估等公共服务和对策研究、效果评价、法律协助等个案服务。

(六)协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力求避免过度竞争,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与合作。

(七)促进营销传播服务行业的发展。提倡会员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各类营销传播服务机构合作,通过评价广告商和媒体等活动,选择服务机构及媒体,扶持优秀服务商,促进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八)充分利用与世界广告主联合会的交流平台,与世界广告主联合会各成员及跨国公司建立广泛联系,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组织会员境外考察,开展国际市场研究、境外维权等活动,推进营销传播事业与国际对接,为会员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也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广告投入,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会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信誉与合法权益;

(四)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经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1/3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较高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订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四)全面领导本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的部分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组织、处理本会的日常业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国家财政资助和拨款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和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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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5: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