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公路学会 |
释义 | 中国公路学会成立于1978年8月28日,其前身是1921年5月在上海成立的“中华全国道路建设协会”。她是全国公路交通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文名:中国公路学会 外文名:China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 成立日期:1978年8月28日 学会编号:B-27 宗旨中国公路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科教兴国”、“科教兴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为加速实现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权力结构中国公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机构发展中国公路学会目前设有道路工程、桥梁和结构工程、汽车运输、筑路机械工程、交通工程、客车、公路工程地质、计算机应用、隧道工程、公路规划、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学会等12个分会,还成立了专家委员会、青年专家委员会。学会编辑出版的期刊主要有《中国公路》、《中国公路学报》、《中国交通信息产业》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等也都建立了公路学会组织。全国共有团体会员近千个,个人会员5万余名。 中国公路学会成立20多年来,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期刊出版、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取得了许多重大的学术成果,每年一度评出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公路交通行业最重要的科技奖项。她是我国公路交通行业组织最健全、学科分布最广泛、最有影响力、最具权威性的学术团体。 领导成员第一届 1978年 理 事 长:潘琪 副理事长:马 奔 曹英宽 刘玉更 伍坤山 周赤民 丁贡南 王世锐 吴善瑞 李梦九 方福森 刘承先 李 实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刘以成 →第二届 1985年 理 事 长:潘 琪 副理事长:王展意 马 奔 刘承先 王世锐 李梦九 杨盛福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刘以成 →第三届 1990年 理 事 长:王展意 副理事长:郑光迪 杨盛福 顾敏浩 刘奎乡 张叔辉 朱振良 王 雷 李居昌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刘以成 →第四届 1995年 理 事 长:王展意 副理事长:郑光迪 杨盛福 张叔辉 刘奎乡 朱振良 王 雷 顾敏浩 张之强 毛家安 凤懋润 秘 书 长:熊哲清 →第五届 1999年 理 事 长:李居昌 副理事长:杨盛福 凤懋润 张之强 任茂东 毛家安 李树椿 周纪昌 陈国靖 程英华 秘 书 长:焦振芳 →第六届 2004年 理 事 长:李居昌 副理事长:凤懋润 张之强 孙国庆 张剑飞 李兴华 周纪昌 姚震中 程英华 汪临发 郭生海 周 伟 周绪红 焦振芳 秘 书 长:刘文杰 →第七届 2010年 理 事 长:胡希捷 副理事长:周海涛 周纪昌 周 伟 李作敏 李兴华 王 玉 刘家镇 马 建 董学博 秘 书 长:刘文杰 会员管理为切实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充分发挥会员在“三主一家”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增强学会的生命力和凝聚力,增强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团结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更好地开展各种学术交流与技术创新活动,为他们提供形式多样、更加有效的服务,依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中国公路学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类别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资深会员、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二、会员条件 个人会员条件 凡在我国公路交通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科技工作者,外籍科技工作者,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1、普通会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多年从事公路交通工作,自学成才,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公路交通部门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2、高级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正高)职称(或相当职称),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本专业有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3、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就读公路交通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三年级以上本科生。 4、资深会员:对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本会的发展有显著贡献的两院院士或在学术上造诣极深的专家、学者。 5、港澳台会员:港澳台地区符合资深会员条件的专家、学者。 6、外籍会员:对我国友好,积极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符合资深会员条件的外国专家、学者。 单位会员条件 从事公路交通事业,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愿意支持并参加本会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三、会员权利与服务 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咨询、培训、科普等各类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凭会员证享有八折优惠; 6、七折优惠订阅本会主办并通过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免费获得本会主办的通讯信息类刊物。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可获得交通决策参考等相关信息的电子版; 7、免费进入学会网站查阅各种只对会员服务的信息; 8、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并提供有关学术会议论文集的下载服务; 9、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出国考察技术交流活动。 高级会员、资深会员除享有上述服务外,还可免费获赠:《中国公路》、《交通决策参考》等相关杂志。 单位会员 1、根据本会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和分配原则,推荐本单位的代表为理事候选人; 2、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技术、展示、展览以及推广活动; 3、免费获赠本会主办的《中国公路》、《中国公路学会通讯》或《交通决策参考》等相关期刊; 4、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性、工程性和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5、申请本会协助举办技术交流、产品展示、成果鉴定和技术培训等活动; 6、进入中国公路网和中国公路学会网站免费查阅各种会员服务的信息,免费链接单位会员网站; 7、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义务 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3、按时缴纳会费;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单位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和科普活动,动员和支持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撰写论文; 3、按时缴纳会费;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入会的程序及批准 1、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资深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相应类别会员。 2、申请本会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可随时登陆学会网站进行注册,申请加入“高级会员”需将本人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寄往本会,经本会会员部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发放会员证,并在学会网站上公布。从接受申请到批准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3、申请“单位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并从网上下载填写入会表格,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简介等材料一并邮寄本会,经本会会员部审核、批准后,下发入会通知书和会员证,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4、港澳台会员及外籍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两名资深会员 推荐,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六、会籍管理 1、本会设立会员部,负责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和入会审核、发展工作; 2、本会对直接发展的持证会员按类别进行分级管理,省级公路学会负责本省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其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 3、本会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由本会或委托省级公路学会统一颁发中国公路学会会员证。并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本会直接发展的个人会员证自签发之月起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到期更换,同时旧证作废。单位会员证书自签发之月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更换; 4、会员不按规定注册的,停止当年会籍;第二年注册的,应先补办上一年度的注册手续,否则不予注册,并继续停止会籍; 5、会员有退会的自由,正常退会应通知本会,按会员管理权限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有关证件; 6、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缴纳会费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7、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8、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个人会员如触犯刑律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动取消; 9、本会网站或主办的刊物,每年公布一次注册的会员和除名的会员名单。 七、会费标准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及本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规定》,标准如下: 1.个人会员 普通会员:每年100元人民币 高级会员、资深会员:每年200元人民币 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另行规定 学生会员免交会费。 2.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理事单位:每年6000元人民币。 八、本办法经本会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九、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为CHTS)。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协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发展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动员和团结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科技创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服务”的精神,以人为本,民主办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通联大厦509,邮编10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公路交通科技领域的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进步; (二)开展国际民间公路交通科技合作与科技交流。加强与国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三)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新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 (四)编辑、出版公路交通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和科普书刊,积极举办各种有益于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学科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推广、对公路交通科技事业有积极作用的展览、信息发布、科技讲座等活动; (五)组织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接受委托,承担工程监理、科技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及项目的前期工作,成果鉴定,技术标准、规范、手册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的拟定或制定、编写、审定;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以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六)开展公路交通科技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接受委托,进行技术等级,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七)组织开展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工作; (八)发现和举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公路交通领域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增加社会效益; (十一)为了实施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1、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 2、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凡在我国公路交通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科技工作者,外籍科技工作者和国内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1、会员: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从事公路交通工作多年,自学成才,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公路交通部门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2、资深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正高)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本专业有显著成绩。 凡具有高级职称的会员,可被认定具有晋升资深会员资格。 3、学生会员:具有公路交通领域高等院校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和三年级以上本科生。 4、港澳台会员:持有港澳台户籍,学术成就较高,符合资深会员条件的公路科技工作者。 5、外籍会员:持有外国护照,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与本会合作,符合资深会员条件的公路科技工作者。 6、荣誉会员:从事公路交通工作30年以上的会员;对我国公路交通事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领导同志;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的曾担任本会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领导。 (二)团体会员条件 从事公路交通事业,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愿意支持并参加本会学术、技术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上述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2、资深会员:由本人申请并经本会两名资深会员推荐,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本会审核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资深会员。 3、学生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4、港澳台会员及外籍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两名资深会员推荐,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审核,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即成为本会港澳台会员或外籍会员。港澳台会员及外籍会员均应具有资深会员资格。 5、荣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审议通过,即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6、团体会员: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由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本会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的会员按类别分级管理,如其所在地省级公路学会同意,本会可以委托省级公路学会负责发展和管理。 7、本会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由本会或委托省级公路学会统一颁发中国公路学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2、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咨询、培训、科普等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3、优惠获得本会主办并通过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资深会员可免费获得本会主办的通讯信息类刊物。会员可在同等优先的原则下,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权。 (二)团体会员权利 1、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2、优惠获得本会一定数量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3、根据本会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和分配原则,推荐本单位的代表为理事候选人; 4、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性、工程性和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5、委托本会协助举办技术交流、产品展示和技术培训等活动; 6、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学生会员除外);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活动和科普活动,动员和支持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撰写论文;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提示后,1年内仍不缴纳会费,即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即自动被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工作; (二)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按专业设置若干分会。分会的名称为“中国公路学会××××分会”。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性的非法人组织,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其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有关分会的管理和成立条件,另行制定工作条例。 分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产生。 理事会民主协商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产生的名单报本会核准,产生后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分会理事会任期5年,每届任期应在本会换届前举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的换届同步。 第三十五条 省级公路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 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荣誉理事。对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人士;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届满者,授予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荣誉理事称号。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科协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会徽的外部轮廓呈菱形。图案中左侧用道路标线表示公路,右上部用汽车方向盘表示运输,寓意公路与运输。根据需要可在外部轮廓边写上本会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 3日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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