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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
释义

简介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是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起成立的民间性、行业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所属的专业研究会。学会作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2003年9月经民政部批准,并于2004年5月正式成立。 学会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广泛团结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者和关心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人士,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和规律,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目前,学会共有会员单位200余家,学会各成员单位将以积极推动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发展为己任,多方探索勇于实践,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贡献力量。

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所属的专业研究会,是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起成立的民间性、行业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广泛团结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者和关心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人士,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和规律,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和开展自学考试研究;

(二)普及自学考试知识,介绍国内外关于素质教育、开放教育和终身教育以及考试理论与考试技术等方面的科研动向、优秀成果和改革经验;

(三)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开展中介服务;

(四)接受委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自学考试评价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有关自学考试的国内及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组织自学考试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六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自学考试管理、教育、研究的机构或有成绩的个人,关心和支持自学考试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个年度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提前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根据理事长的提名,推举秘书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三)推荐秘书长人选,并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可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在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修改案后,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后即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第一届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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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0:17:50